1、初,丕、叡与仆射李冲、领军于烈俱受不死之诏。叡既诛,帝赐冲、烈诏曰:“叡反逆之志,自负幽冥;违誓在彼,不关朕也。反逆既异余犯,虽欲矜恕,如何可得?然犹不忘前言,听自死别府,免其拿戮。元丕二子、一弟,首为贼端,连坐应死,特恕为民。朕本期始终而彼自弃绝,违心乖念,一何可悲!故此别示,想无致怪。谋反之外,皎如白日耳。”冲、烈皆上表谢。
对于那些习惯了权力在手的市级官员,剥夺权力恐怕比剥夺性命更难受吧?贬为庶民之后,一个街头小流氓也能欺辱打杀,根本不需要再用皇权出手。皇帝还落了个好名声。
2、臣光曰:夫爵禄废置,杀生予夺,人君所以驭臣之大柄也。是故先王之制,虽有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苟有其罪,不直赦也,必议于槐棘之下,可赦则赦,可宥则宥,可刑则刑,可杀则杀。轻重视情,宽猛随时。故君得以施恩而不失其威,臣得以免罪而不敢自恃。及魏则不然,勋贵之臣,往往豫许之以不死;彼骄而触罪,又从而杀之。是以不信之令诱之使陷于死地也。刑政之失,无此为大焉!
八议制度,起于周,定于曹魏,止于清,跟中国法制史的年代几乎一样长。八议,本来就是议,跟“十恶”不同,“可赦则赦,可宥则宥,可刑则刑,可杀则杀”,反过来,也可“不赦”、“不宥”、“不刑”、“不杀”,实际是给了皇帝任意操纵法律的空间,其目的还是要加强皇权驭下的能力。北魏制度初创,本身未完善,执行也不够严格,有更大的伸缩尺度,皇帝个人的好恶会严重影响法律执行的效果。司马光拿宋朝制度巅峰时期的标准来评价北魏的制度,不太客观。
3、夏四月庚申,至龙门,遣使祀夏禹。癸亥,至蒲坂,祀虞舜。辛未,至长安。……
五月己丑,魏主东还,泛渭入河。壬辰,遣使祀周文王于丰,武王于镐。六月庚申,还洛阳。
拓跋宏不断用行动强调自己是正统,争取民心。南齐的那帮武夫还真比不上这心思。
4、假彭城王勰中军大将军,勰辞曰:“亲疏并用,古之道也。臣独何人。频烦宠授!昔陈思求而不允,愚臣不请而得,何否泰之相远也!”魏主大笑,执勰手曰:“二曹以才名相忌,吾与汝以道德相亲。”
拓跋宏掉书袋的功夫也是一流,足以说明他本人对汉文化的学习与当世名儒相差无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