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该证书与此前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所不同的是,获得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将有权独立制作包括广播剧、电视剧等视频内容,而获得视听许可证的企业依然无权独立制作视频节目。
从事什么业务需要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li>从业务类别来讲包括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li>从传输方式来讲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
<li>从传输内容来讲包括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li>从业务实施来讲包括业务种类(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申请条件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其中,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绝对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
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企业单位申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提供新闻、影视剧、文娱、专业等多种内容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2000万元以上。新闻宣传单位设立的企业申办公益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不受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数量应在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申办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
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3、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4、人员社保及专业证明材料
5、公司办公场地设备清单及证明资料
6、办公场所的证明资料;
7、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8、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申请流程
<li>审核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单位必须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
<li>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4、《增值电信业务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基本要求》
<li>申请流程:
1、材料交接――10工作日(申请公司提供公司基础材料,当天审核)
2、初审时间――20工作日(申请公司将材料签字盖章后,提交审核)
3、省局审批――60工作日(由材料初审受理起算)
4、实地考察――20工作日
5、总局审批――60工作日(由省局通过受理起算)
6、整改运作――60工作日
7、取证时间――0.5工作日
重要注意事项
1、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2、经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申请自行或设立机构从事以电视机构作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
3、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视听节目,限于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以及经批准的新闻网站制作、播放的节目。
4、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视听节目,必须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
5、通过信息网络传输视听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法规中所涉及的监管罚则
<li>根据广电总局第39号令《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法律文件的规定,未经广电总局省审批核准的企业及单位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业务范围内的相关业务;
<li>《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应于期满6个月前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li>持证机构地址、网址、网站名、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广电总局备案并办理许可证登载事项变更手续。
<li>持证机构应当在领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90日内开通业务。如因特殊理由不能如期开通,应经发证机关同意,否则按终止业务处理。
<li>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视听节目,限于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以及经批准的新闻网站制作、播放的节目。
<li>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视听节目,必须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
<li>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li>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及广播电视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