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杯战得正酣。
观球之余我翻出12年前所写小文,那时正读研究生。现在看来,当时思维还蛮发散的。
以下为原文:
世界杯已近尾声,各队的成与败也已到了收官阶段。回首看看,许多似乎是永恒的话题,久久不去,而越位和反越位也总是球迷们乐此不疲的谈资。
“凡队员较球更接近于对方端线,即为处于越位位置”,相信陶醉在世界杯中的fans都耳熟能详。足球越位规则是为了保证进攻球员和防守球员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保证球员在进攻的时候,不会天然得益,给比赛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机会。
越位规则,实属规则,而法律也是由众多规则组成。越位体现的思想,主要是给予竞争双方一个直接对抗的语境,特别是让防守球员能够有防守的时机。法律中的程序正义、参与原则实际上与足球越位规则体现的理念也是类似的。
在刑事诉讼中可能最容易出现诉讼双方地位不对称的情况。于是,当事人对等原则、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被构建起来。特别是要求法官、陪审员在法庭上亲自听取证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亲自听取双方的辩论以及检验物证、审查鉴定意见书。这样强调的目的在于,由此产生的感知、形成的概念易于接近事实真相,有利于形成正确的内心确信。当然在现实中更主要是给被告人申辩的机会,给诉讼双方地位的先天不对称一个矫正的契机。所以,在效力上,非经法庭直接审理的事实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
同样,在行政法上,行政处罚的设置,在于纠正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它具有惩戒性特征,如果运用不当,就会侵害受罚者的权利。因此,行政机关在决定惩罚之前必须告知受罚人处罚事实、理由,使得受罚人能够陈述、申辩。行政主体没有履行这些程序,受罚人可以拒绝被罚,行政处罚也当然不成立,这也是越位规则的另一种体现。
越位规则作为规则之运用实与法律一样源于古老的正义观念,有关正义的理论文献可谓汗牛充栋,“分配的正义”、“均衡的正义”以及“矫正的正义”都得到了充分的论证。从上世纪60年代以来,一些学者开始研究过程或程序本身的正当性问题,但程序正义作为一种观念,却早在13世纪就出现在英国普通法制度之中,并在美国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程序正义是通过法律程序本身而不是其所要产生的结果得到实现的价值目标,提醒人们在重视裁判结果公正的同时,还要确保法律实施过程的公正性。足球的竞技与对抗性,需要结果的公正,结果的公证需要过程的公平来保证。越位规则的设置,正是程序正义理念的运用。
(本文以《越位规则的法律联想》发表于《法制日报》2006年7月5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