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8-218

208
语言游戏嵌入到现象世界中来理解,这就是外在标准的原则。具有外在标准的现象世界可以看作w的语境。
解释,是用一个表达来替代另一个表达。比如弗雷格的相等,用一一相应来解释。但是观察一一相应这个概念,还是置于语境中给出来的。总是基于给出来的两个集合或类指出其下的项之间的一一相应。
这样,语言的意义在w,就是或者直接或者间接置于外在标准或现象中的东西之上,被指出来。类似于弗雷格在算术基础中提到概念可以为其外延所谓述。这样,对象为概念奠基而非反过来。
但是难点在于人自身受到考察时,作为主体的对象在现象中的活动作为对象。宪法这样的规则,就是人为自身立法的情况。它不在于描述事实,却要规范事实。这样,对于宪法的使用,就是作解释。而非前面的情况中指出的语言直接或间接总是基于现象而言的,具有外在标准。就是说,是以现象中的东西,它作为我们思考的东西,作为规范语言表达意义和理解语言的意义的轴心的东西。是现象作为语言的使用的轴心或根据,或者说,基底。而宪法的情况中,是语言中给予出来的理念,来规范人的行为造就如此这般的事实。

那 我是 在用“ 规律性” 来 解释“ 命令” 和“ 规则” 的 意思 喽?—— 那 我 又 如何 向 另一 个人 解释“ 有规律 的”“ 不变 的”“ 相同 的” 这些 词 的 意义 呢?

这节的第一段头句话,指出一个问题,语言的理解是通过解释达成么?
解释是这么一种情况,用一个表达式替换另一个表达式,也就是基于意谓相等的一个表达式来解释另一个表达式。但是,如果用于解释的表达式和其意谓之间还是根本不同的,或者说,我们还并不能基于用来解释的表达式得到其意谓,它的意谓还是有待给出的东西,那么,解释也就是徒劳的。唯有一种情况是可以解释的,即,一个表达式是一个概念词,或者不满足的东西,比如一个概念式的理念。
一个表达式的涵义是基于语言的给出方式而给出的东西。我们可以把概念理解为概念词的涵义。我们可以为概念词的涵义设下一系列的定义。弗雷格没有谈到概念词的涵义,只是谈到了句子的涵义是思想,以及晨星暮星这样的短语的涵义。
可以把概念之间基于内涵而具有的关系看作一种解释。解释在内涵原则上是合法的。但是解释限于概念。关于对象的谈论,总要诉诸于外延原则。这就是语境的引入。

理念还可以是满足的对象。不满足或者满足的区分,大致就在于概念之于对象或观念之于对象。可以把胡塞尔的概念直观中不独立的因素部分看作对于对象而言不满足的,而把概念直观所构造的观念看作对于对象而言满足的:观念即关于现象的意识,在这里观念在意识中回到现象自身。
弗雷格的概念之于对象,是对象处于概念之下。对象下属于概念的外延。而观念物之于现象的意识,是同一的关系。

但是,这样一来,概念在解释中就局限于概念,它不和对象产生联系。如果概念要用于对象,那么,这里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概念用来描述对象。对象就始终是规范概念使用的轴心。另一种,理念用于规范事实,这就是宪法的情况。后者只存在于实践中人为自身立法。前者,则是认知领域,或语言游戏的理解。虽然语言游戏也处于实践之中,编织其中,但是语言游戏的理解始终还是对于一种实践活动的现象的认知,而非宪法的情况中那样,实践为在先给出的理念所规范。
或者可以这样来解释这对区别。在宪法中,理念是先于实践活动的现象的。而语言游戏的理解中,一个实践作为意义的东西,作为生活形式,它就是语言游戏的嵌入的那个东西。就是说,它并不先于语言游戏,而是在综观中统一起语言游戏的东西。理念是外在于实践而作为实践的轴心的东西规范着实践。而语言游戏中,我们思考的东西,它规范着语言的使用,所构成的,就是生活形式本身。生活形式是整体的东西,它就在实践之中。实践活动作为生活形式的成分。而理念在实践之外规范着实践。
在理念的实践中,理念作为目的,是实践中结果的东西对于它的符合的关系。而语言游戏中,作为实践,是嵌入生活形式的关系。
就像在句子的情况中的两种情况:前者是意谓的相等的关系,后者,是对象处于概念之下的关系。
这里还没有说清楚。再想。

对于 一个 只会 讲 法语 的 人, 我们 会用 相应 的 法语 来 解释 这些 词。 但是 如果 有人 还不 具有 这些 概念, 那么 我们 就会 用 例子 和 训练 来 教他 使用 这些 词。
—— 此时 我 告诉 他的 东西 并不 比我 自己 知道 的 少。

具有一个概念,就是学会使用相应的词。从这里可以看到语言表达意义的一种语境原则。我们可以先于具有一个概念就能基于语境理解使用相应词的语言游戏所表达的东西。
这就是我们在使用这些词的教学中所发生的事情。

这种情况和弗雷格那里句子意谓真可以先于专名的意谓的给出之先被给出来的情况类似。它们都是语境原则。语境原则的要点在于整体的东西,那个一的东西是直接给予出来的。一是不可渐进地通过多来到达的。可是我们的表达和实践却总是只能基于多,基于材料而作出。因此,我们所能作出的总只是一种呼之欲出的象征式的行动的结果。最后那个一,总还是要靠听者自己领域。任何行动所给出的东西,都是多,它们总还不是给出一的充分条件,多和一之间总也不能作为一种因果关系。给出的是一种客观条件的东西。
但是在科学和宪法里。科学的对象是自然现象,展示的是自然现象间的客观规律。此时,它指出的是一种多之间的必然律。其中,并没有一个一。
在宪法的情况里,人为自身立法。这里也是一种人作为主体的自我规定和自律。作为自由意志的实践,目的和行动之间具有一种充分的规范性,前者作为目的因,和相应的行动之间是一种因果关系。人作为主体的对于自身的使用,体现在选择为自身立法这个环节,人也可以选择不为自身立法。这就是to be,or not to be的选择的环节。中文翻译为生死问题,是贴切的。

在表达和理解之间,如果我们在语言的使用中,基于一种外在标准,更宽泛而言,基于语境,那么,语言的使用就是一种遵从规则的活动。规则承载某种规范性。它并非基于自身的本质而具有任何意义的表述,而总是在那语境中的用法里,完成其表达功能。
我告诉的东西,也正就是我自己知道的。它们都基于语言在语境中的具有外部标准的使用。

我 示范, 他 跟着 做。 我 借助 同意、 反对、 期待、 鼓励 等 表现 来 影响 他。 我让 他 继续, 或 让他 停住, 等等。
设想 你 见证 了 这样 的 教学。 这里 没有 一个 词语 是 借助 自身 来 解释 的, 也没 有 造成 什么 逻辑上 的 循环。

要将 作为 省略 记号 的“ 等等” 和 不是 作为 省略 记号 的“ 等等” 区分 开来[ 46]。“ 等等 直至 无穷” 就不 是 省略 记号。 我们 无法 写出 π 的 所有 位数, 这 并不 像 数学家 有时 认为 的 那样 是 人类 的 一种 缺陷。
一种 局限 在给 定 例子 之中 的 教学 区别于 那种“ 超出 给定 例子” 的 教学。

后面这段。
‘等等’的用法的区分:用作省略记号和不是用作省略记号。前者,有确定的对象被考虑,但是没有指出来,或者说通过省略记号指出来。比如π精确到小数点后10位表示为:3.14159···。后者的情况是,有时我们使用省略记号的时候,并没有特定的对象被指出来。我们使用概念来谈论事物的时候,我们并不明确了解事物,而只是使用这个概念来确定对象,得到的是一个概念物。比如我并不了解π的完整数列,只是了解小数点后两位,这时我说:3.14···,这里···就不是作为省略记号。

再顺着罗素的指称词组的例子。如果短语不意谓一个对象,那么,它就是一个概念。其外延是一个概念类。譬如:a的孩子。如果a有且仅有一个孩子b,那么这个短语就是指称词组,它指称b。如果a有两个孩子c和d,那么,这个短语就是一个概念,它的外延就是其概念类,是c和d构成的类或一个集合。
还有一种概念则是没有确定的对象受到这个概念指出来的情况。比如红这个概念。虽然我们可以说一切红的东西都在其外延之下,构成其外延。
两种概念的区别:前者概念的外延,一个概念类,对象的东西,为这个概念奠基。或者说谓述这个概念。对象在先。
后者,概念为其外延奠基。概念在先于某物的指出。

前一种概念,以及指称词组,有一个特征:短语中具有一个意谓对象的专名。这个专名可以看作短语的意义的理解中作为语境指出的东西。
类似的情况是,那群人里背包的那个。‘那群人’就是这样的一个专名。这个短语和罗素的父亲 这样的指称词组有着类似。后者短语中含有‘罗素’这个专名。这里已经把罗素这个人作为‘罗素’这个专名的意谓给出来了,作为理解这个短语的意谓的前件。但是从专名到其意谓,根据弗雷格的语境原则,并不是根据语词自身就给出来的。专名的意谓的给出,只能看作一种结果上给出来的东西,作为理解短语的意谓的前提的东西。作为前提的东西,其意谓真并没有得到确认,而是作为一种悬置:如果它为真,那么···。从而把‘罗素’意谓
的对象(罗素这个人)怎么给出的环节暂且搁置不谈。

原文文本最后一句话:一种 局限 在给 定 例子 之中 的 教学 区别于 那种“ 超出 给定 例子” 的 教学。
就是将 作为 省略 记号 的“ 等等” 和 不是 作为 省略 记号 的“ 等等” 区分。

可以把局限 在给 定 例子 之中 的 教学 和那种“ 超出 给定 例子” 的 教学,看作上面的概念的两种划分:由外延的概念类为其奠基的概念,和反过来由概念为概念的外延奠基的概念。在教学中,就是我们谈论的到底是一个规则,它本质上作为一个概念,还是一个为给定的例子中,我们所思考的东西(对象)所规范的规则(概念),它本质上是对象,或者说在于我们所思考的东西。
比如,一个不设条件的函数式作为规则,它对于写出一个数列的游戏的决定作用。相反的例子是,一个设定条件的函数式作为规则,这个规则是可以为给定例子所谓述的。

2n,n是自然数。它作为规则产生出来一个无限的数列。这是一个例子。
2n,n是自然数,并且n属于[1,1000]。它作为规则产生出一个有限的可以给出的数列。

后者的规则可以使用一个概念类所谓述。它本质上是对象的东西。规则可以为我们思考的东西(对象或事物的东西)所规范。
前者的规则不可以这样。反而,这个无限的数列要基于这个规则给出。这里,规则/概念是先行于对象的东西。就是说,它本质上是一个概念,而非对象。

209
第一句。理解超出例子。
这是一种幻觉,误会。是基于语言具有本质而来的看法。把语言看作图像,而作出的意义的理解。
图像的特征是,图像之中具有了它所要图示的东西的一切图示形式的内容。
但是考虑到语言游戏并非命题,而是作为质料性的东西嵌入实践中对于它们作如此这般的某种形式的支配或使用的情况之下得到表达和理解的东西,对于语言游戏的理解并非语言自身之内的东西,而要基于它们受到的何样的使用。
命题的特征,在于概念总是作为关于对象的谓述。如果我们把一个对象和谓述另一个对象的概念置于一个句子之中,那么这个句子是没有意义的。它并不表达任何东西。在康德,这就是统觉对于综合统一的规范作用:关于同一个对象的意识被带入一个意识中来,产生命题。我们把一个命题称为经验,都是经过统觉统一的筛选为条件而言的。
就是说,语言中的命题已经包含了判断中的统觉的作用为前提了。而统觉,就是指出这个思维中诸多表象之间的自身同一。但是,在语言游戏中,作为一个实践的看见的部分,它的意义还要基于凭想象力而领会到的对它的用法的结合,产生的一个生活形式的东西。
语言中的命题和语言游戏的区别,在一个命题之中,已经包含了它所要表达的内容的全部材料了。包括一个统觉作为先天的语境或先天的条件。所以,一个命题可以作为事态的图像。但是在语言游戏中,并没有命题中所具有的那个统觉作为其先天条件,并且,语言游戏也不是其表达意义和受到理解所需要的给予出来的全部的东西。用法,生活形式要基于看见的语言游戏通过想象力去领会。领会到的用法,生活形式,编织起看见的语言游戏,在理解活动中,前者是形式的环节,而后者只是受到这种形式所编织的材料的东西。所以,语言游戏的意义就其内容而言在于看见的东西之外的领会到的东西。看见的东西的作用在于为想象力提供出一种材料,以及提供想象力的运用的正确与否的验证的根据。

208在表达和理解中牵出解释。
对语言游戏在使用的语境中作出理解。对这个理解置于语境中产生的描述看作解释,已经是一种误解,或偏离。
207最后2句
···
我们是否该说这些人有一种语言,有命令 报告等等呢?
要成为被我们称为’语言‘的东西,它还缺乏那种规律性。
最后这句话,是对于语境中的语言游戏的理解活动的一种情况的描述。类似于命题的情况中的设问句。问句是对于一个命题的一个缺失环节的内容的要求指出,或者说有待补足的指出。
这就是208头句话的来源。

关键在于,这里并非解释。
语境原则排斥解释。
而语境原则的情况中,限于208最后一句话指出的,局限在给定例子的情况的描述,以及对于这话总语言游戏的理解。语境原则指的就是语言游戏嵌入我们日常思考的经验性东西之中,以后者为遵从某种规则地使用地语言游戏的轴心。而我们日常所思考的东西,在此应该理解为对象的东西,而非概念的东西。这里就是前面为对象所谓述的概念其本质上是对象,和概念的外延为概念所谓述,概念在先于其外延的情况,概念的外延本质上是概念,这一对不同概念之间的区分的情况。
而宪法的情况,可以看作概念在先,人为自身立法,这是我们所思考的东西。如此这般行为的人,是建立在如此这般的一个概念的基础之上的。就是说,我们所思考的东西是一个概念或理念(如此这般的人),这时还没有任何个别的人在此被考虑到。而任何个别的人,要基于实践中遵从如此这般的一个规则,才成为如此这般的人。这就是人为自身立法,造就何种形式的人。而非对于既有的某人作为对象在认知意义上的思考(比如描述)。

209第二段。进一步引入解释。
但是这里的解释处于一种语境的混淆。w这里在理解的情况中试图使用解释。这是不合法的。使用解释的恰当情况是,比如宪法解释。在那里,谈论的不是需要理解的一个现象,比如语言游戏。而是一个作为实践的目的的东西。
理解活动是从语言游戏到生活形式。而语言游戏和生活形式的关系是,后者作为整体的东西,前者嵌入其中。对于从语言游戏到生活形式,需要基于想象力作出一种编织形式的想象。这种编织形式并不包含在给出的受到编织的作为编织材料的语言游戏之中。正如亚里士多德的形式和质料的一个关系:质料不分有形式的思想。但是,在实践中给出来作为目的的东西,它对于实践中的行动,其所遵从的规则,前者恰恰是后者的规范性的根据所处或源头。在目的的东西里,就已经含有了实践行动中形式的东西了,而不是语言游戏之于生活形式的那种质料不分有形式的思想的情况。在目的的东西里,蕴含了行动中遵守的规则所出的根据。它是实践中形式或遵守的规则的源头。

最后一句。
没有界限的东西,无限的东西,它们并非现象中给予出来的东西。因而,它们就不是我们日常思考的东西。它们不是日常语言的语言游戏所谈论的东西,或者说其意义的东西。

这句话,把a解释为b,是不是ab位置颠倒了?一般而言是把特殊的东西解释为普遍的东西。这里,一个没有界限的东西要比超出所有长度的长度来的普遍。
w说这句话意图何在?
接着上一段这一句么:比起我在解释中给出的,我有更多的东西么? 指超出所有长度的长度有比一个没有界限的东西指出更多的东西。是这样么?

210
“但是 你 真的 对 他 解释 了 你自己 理解 的 东西 了 吗? 难道 你 不是 让他 去 猜测 那 本质 性的 东西 吗? 你给 他 例子,—— 但他 必须 去 猜测 这些 例子 的 旨意, 也就是 你的 意图。”—— 我能 给 自己的 所有 解释, 我都 给了 他。——“ 他 去 猜测 我 意谓 的 东西” 的 意思 会 是: 关于 我的 解释 的 各种 阐释 在他 心里 浮现 出来, 他从 中选 出 一种。 因此, 在 这种 情况下 他可 以 发问, 而我 可以 并且 会 回答 他。

但是 你 真的 对 他 解释 了 你自己 理解 的 东西 了 吗?
理解的解释是怎么作出的:谈论逻辑形式,或者说,阐述语言游戏的用法。这就是谈论语言游戏所遵从的规则的东西。规则用弗雷格的对象/概念的划分来看,就是不满足的东西。规则需要语言游戏对于它的遵从的补充,来产生生活形式。这种补充就是语言游戏对于生活形式的嵌入的活动。
解释是理念式的,理念作为目的规范着实践活动。实践活动归于理念。理念造就现实中的行动以及行动的结果的东西。这是非语境式的。能把一切归于一点。这一点作为一切的东西的根据或一切东西基于这一点随后发生,是一种一个作为充分条件产生出另一个来的因果关系。
而在理解的阐述中,不是解释,而是一种描述活动。这就是说,在这种阐述中,始终把语言游戏和其造成的具有外部标准的结果的东西,现象中的东西联系起来谈论。这不是解释。解释是从概念到概念。这里,是从现象(语言现象,语言游戏)到现象(具有外在标准的,语言游戏所嵌入的行动或和语言游戏相编织在一起的行动所给出的结果的东西)。这就是给出一个理解。理解和描述,是一种规范性的活动。理解和描述活动中的主观的心理现象为它们所规范。我们在此给出了理解的两个端点的东西,语言现象和看见的东西,在一种语境中给出了理解活动作为一种主观心理过程的东西所参与的那个实践的材料和整体性的结果的东西,这就刻画了理解和描述的主观心理活动的规范性的东西,或轴心。这就可以说,我们通过这种规范性的指出,已经刻画了理解和描述。
置于实践来看,把理解和描述作为刻画的对象或目的,刻画行动并非一个解释,而是一个置于语境中的描述。
这点和信号处理中的情况比较。作为现象的信号和作为概念的频谱分析,达成的是胡塞尔那样从现象到作为现象的意识的观念的构造。是事物和语言之间的跨越。但是w的语言游戏,不是这种工作。w进行的是现象编织于语言之中,而语言又嵌入生活形式。生活形式又是基于事物的或语言的现象中得以验证。把现象编织进语言游戏,这里有语境,语言游戏针对现象,又带来现象中的东西。生活形式的领会,要在语言游戏的看中确认,这里,又有语境。
语境原则是现象和语言相交织的一个代数式。它意谓真,真是基于语境可以验证的。而信号处理中的情况,是一个算术式。其中,现象和作为关于现象的意识之间,置于一种分别的现象和意识之间的关系里。这又像代数式的求解的结果,式一个自变元置于等式的一侧,所有别的东西置于另一侧的这么一个算术式。

难道 你 不是 让他 去 猜测 那 本质 性的 东西 吗?
这里,用法和本质是不同的。这个句子中的本质,指的是基于给出来的语言游戏自身固有的意义的表达。或者说,语言的固有用法所给出的东西。也可以说,语言游戏的本质就在用法之中。本质这个概念,就和意谓,算术式中的=,表示同一的be类似。使用这些概念(关系),就要先把条件的东西置于处于这些概念之下的对象那里,而非把条件的东西置于这概念自身的涵义之中。

类似弗雷格算术基础中的概念,或罗素的指称词组中,含有专名,并且这个专名意谓的对象是基于专名本身或以其为线索所给出来,来作为语境。在罗素,就是引入亲知,使得专名意谓一个对象。在语言游戏到生活形式的领会之间,也有这种语境的情况。这里包含了罗素的亲知。我们亲知语言游戏的使用,它作为现象中看到的东西。
这里,语言游戏所表达的,不是相应于语言的本质的东西,而是处于某种用法之下的生活形式。而生活形式的领会又基于看见的语言游戏中的进一步的确认或验证。这种在看见的语言游戏中作出确认和验证,就是把想象力的活动在真的环节上奠基于看见的东西里,这就是语境原则。
(类似于弗雷格的语境:句子意谓真,真是逻辑。)
语言相应的本质是不可见的。而语言游戏所表达的东西则可以在看见的语言游戏中得到其为真的验证。这就是语境的存在。

—— 但他 必须 去 猜测 这些 例子 的 旨意, 也就是 你的 意图。
基于语言自身的本质给出的意义,其真或正确性是不受语境所影响的。但是,这里的情况是,这种猜测的真,受到语境所判断。
想象力或思想如同风筝,其最后的线,真,还是牵在语境的手中,为语境所决定。
而在语言基于本质或固有用法给出意义的情况中,想象力和思想没有这根线。这样一来,带来的问题是,它们还是关于事实的谈论么?

——“ 他 去 猜测 我 意谓 的 东西” 的 意思 会 是: 关于 我的 解释 的 各种 阐释 在他 心里 浮现 出来, 他从 中选 出 一种。 因此, 在 这种 情况下 他可 以 发问, 而我 可以 并且 会 回答 他。

这是我之前的理解。语言游戏总有一个说和听者的区分。
可是,设想这么一种情况,表达言不达意的情况,去要求听者理解说者想表达的东西。这种情况对说话的人的表达本身作出要求。而不仅仅是听者无条件地或没有根据地去揣摩说者。语言游戏可以很粗疏,需要借助于语境来表达其内容。但是粗疏并非错误。可以对1这个数说它大于0。虽然大于0的一个数并不能指出1这个数,这个句子对于这个对象的刻画而言是粗疏的,但是至少它是对的。而如果对于1这个数说,它小于0。那么,这么说就不是粗疏的,而是错误的。
概念粗疏地刻画对象。这是弗雷格的命题的情况:对象处于概念之下。
这样就可以看到‘意谓’和系词‘是’的语法的区别。后者表示的是对象处于概念之下。前者表示的却是语言的意义,或语言所表达的东西。亚里士多德的老师,意谓柏拉图。这个句子和5+7=12类似。
按w的说法,是意谓,相等,是,或概念之间语法的区别。

关于这几个句子。
这里,我通过语言游戏意谓的东西,表达的东西,我思考的东西,都是现象中给出来的有限的东西。(无限的东西是现象中没法给出来的)
这就为猜想和描述提供了可能。语言游戏可以在用法上给出描述。比如,写数列的游戏,在日常语言中,就是一种对象的描述中规则的遵守。比如从0加1,到1000。或者w的画出纹饰的例子,比如从画布的一头画到另一头。日常思考的东西是具体的有限的落实于经验对象的东西。

解释在于离开语境给出意义。解释基于意谓的相等。解释和定义类似。是一种赋值(赋予意谓,基于意谓的相等)的活动。

211
理由。和217相应。理由指行动的一种内在的原因:太阳晒石头热之间那样由一个产生出另一个来的因果性。这种内在的原因,就是解释所要给出的东西。但是,w在语言游戏中要指出的是用法的环节。语言游戏不是基于理由或内在的原因得到解释,或基于它被使用,而是置于某种语法之下被使用以及相应地受到理解。这种何种方式的使用,是外在于语言本身的本质而对于语言的用法作出的设定。
理由的耗尽,就是指出这种情况。撇除语言基于自身的本质对于通过语言游戏所要表达的东西的影响的产生之后,语言的用法的环节是作为一种接受规定的对于规则的遵从浮现出来。它是客观的既有的社会规则的东西。我在参与语言游戏时对于它只是把它作为社会事实认知它接受它和遵从它(或者藐视它,如果我不打算参与那样一个语言游戏,在我理解它的条件下而言)。

最后一句,然后我就会行动,没有理由。
没有理由,无需解释,仅仅基于遵从规则而行动,接受一种社会事实的规则所指出的规定性。

212
这段可以看见理由是一种事情之间内在的因果关系。
恐惧推动人的遵从规则的行动。这里的规则的内容并不含有任何相应于行动的原因的充分。这里给出的例子是一个命令,一个我害怕的人的命令。这里,人在社会关系中作为客体而非作为主体——主体或者客体,这是角色的最初的划分或界定。

213
w这里的代数式是函数,和弗雷格的概念相通。

第一句的“解释”,指这样的东西:它是一些规则的东西,概念的东西,不满足的东西,作用于不限于看见的事情,还是已经看见的东西之外的东西。比如一个代数式。
而数字系列的游戏中,这个系列的开头,是给来的东西。解释的目的,是试图为写下下一个数的确定无疑的权利。问题就在这里。下一个数是不能根据既已给出的数列确定的。可以做的只是猜测,判断和决定以及尝试写下一个数。它是正确的还是不正确的,还要看语言游戏进一步展开的看。譬如一个教学活动中,学生尝试写下的下一个数,要看老师的裁判。
必须选择一种,就是落入一种在社会活动中遵从客观的社会规则的行动中先入为主地把一种主观地随意性带入进了规则地遵守里。这是不合法的,或者说行为在规则的遵从上不符合场合的需要。不合时宜。

这里的问题在于,态度,自以为。最后我们在行动中总是基于某种猜想作出尝试以及判断。哲学病的不合法之处在于,先判断再行动,仿佛正确的标准已经在给出理由的解释中就已经完全给出了,可以确定下来了。但是事实上,语言游戏中关于遵从的规则的标准,总还是要在语言游戏的进一步展开的看中得到确定。
怀疑,指的是一种关于最终的规则的猜测。但是要谨守这种用法或遵从的规则的猜测始终只是猜测,不能脱离进一步的看。不然,就是一种没有根据的断言。这里的根据不是前面谈到的那种内在理由的解释。
因为确定一个猜测为真只有两种途径:或者基于内在理由的解释,或者基于外在规定或语言游戏的用法。后者没有解释的余地,是坚硬的。适用于人作为客体的角色参与客观的社会规则的活动。前者只适用于人作为主体的情况。人为自身立法,进而服从于自身。遵守规则的行动在这里可以为理念的东西所解释。

这段最后一句中的气氛。可以看作解释的东西。
参考217末尾括号里最后一段。

直觉不能消除这种怀疑。或者说,直觉,内在的声音,不是遵从的规则的猜想的确认的根据。根据在看中而不在想中。看给出了规则的验证或确认的根据。
直觉,想,和看之间是相对的一对根据。语言游戏所遵从的规则的猜想的验证的根据,在于看而非想。看给出了根据。这个区别是根本的。

直觉始终还只是想象力产生的猜想,猜想的验证不在想本身而在看。想只有在人为自身立法的情况下,在人作为主体的实践里,才具有充分的权利:人自己产生出自己所要遵从的规则来。
直觉作出猜想,猜想和基于根据的验证是两个环节。后者在看之中。

214
这个例子,指出直觉在任何例子中,因此它并不涉及规则的经验内容。直觉如同康德的先验知性概念,并不就自身就产生出经验来。
直觉只是基于有限的看作出的行为遵从的规则的设想,并且,这规则天然是一个数学公式这样的东西,它可以解释一个含有这有限数列的无限数列。
直觉是这样一种情况,用有限的看所见到的东西的单调延续去构造一个无限序列的设想。它忽视了进一步的看的必要性。丧失了进一步展开中一种客观性的基本的警惕或审慎。
直觉是必要的,但是作为猜想并非充分的。

由于从直觉作为一种想象力的产物,基于看到的有限的东西基于直觉可以想象无数的具有这种有限产物的规则,而对于当下这一个游戏处于哪个规则之下,凭直觉的想象力就会具有这无数可能中基于个体的主观喜好而指出其中的某个的主观随意性。
这种具有随意性的猜想(想象力的使用),其产生的东西是否为真需要受动客观条件或语境的评判。这就是想要受到看的规范。

因为写出数列,语言游戏,我们都把它们看作一个具有确定的规则的游戏,这规则可能还没有为我所领会,但是它是客观的。
如果把数列的教学设想为这样:教的人随意地给出一串数,并且他自己也不知道下一个数会是什么。那么情况就不同了。这里,可以说没有规则,或者没有给出客观的规则,具有的是一种随意性。这样的话,数列的教学活动就称不上是一种教学活动了。因为教学总是指出一种确定的东西。
或者还是可以把这种随意写出数列看作游戏,但是这时,规则就变了。这时,数的规则就要围绕思考中某种数之外的东西为这个游戏的轴心了。譬如刻意产生的某种心理状态,或者把数列看作乐谱中的记号,处于声音的随想中写下相应的数列。并且这里发生的不是对于既有乐谱的写,而是对于想到的声音的记录或描述,就是说,在写下来之前,写着自己也不知道下一刻出现什么声音。

可是213说直觉是毫无必要的托辞。
就猜想的作出而言是必要的,就其正确的确认而言,则是毫无必要的。

214这对例子展示了直觉和规则的经验内容之间的无关。规则的内容还要基于别的东西给出来。

215和216涉及同一性
215顺着214下来
就解释的理由而言,直觉给出的行动所遵从的规则的猜想,并没有在既已看到的东西在下一步有权利为真的根据。
直觉给出的是事实的一系列的可能性中的一种。

215
相同是相同的。这就好比康德那里的先验知性,或者统觉。意识处处都基于统觉的作用,但是那又怎样?我们并不能把经验的经验性归于先天的知性概念或统觉。它们产生的是经验的普遍形式,而非经验的经验性或个别性特征。

直觉就是综观中统一的要求。但是它还只是指出一种遵从的规则的先天形式,而非综观的经验内容。
应这要求而产生一个个综观,综观的内容则还要视看到的东西而定。这就是想象力(直觉)作为综观的主观条件,而看到的东西(语言游戏)作为客观条件。
并且,基于同一个看到的东西能设想无数的规则,对于这些规则的遵从都能带来这看到的东西。想象力会基于主观偏好随意地设想一种或一部分规则。但是,事实上如何,这个游戏遵从的是哪个规则,还要在进一步的看中受到评判。并且,这个过程是无限的。除非游戏被完全地看到。现象已经完全地给予出来了。那么,设想下一步就是没有意义的了。这个游戏并不关心进一步可能性的问题,而是在既有的步骤上如此这般地做出来了,就够了。类似的还有另一种例子,譬如学习的进阶。就这个阶段而言的任务是确定的,比如对于某人的思想作出基本的了解,而并不讲究其思想的进一步深入的探讨。这就在认知任务上,为对象画了一个界限。这并不反对进一步的探讨,但是那些探讨不是这里的任务,暂时不作要求。

215第二段最后一句。
强调解释中相同的先天性或确定性,没有意义。因为理解活动中理解的是事物的经验性。相同是任何事物那里都是总是这样的,这对于这个事情的经验性的理解没有帮助。

与自身相同,带来了命题这种语言形式。或者说,带来了判断这种形式的思维。

联系弗雷格从看到的平行指出方向的相等,引出方向这个概念。从看见的东西引出经验概念。w在这里看到的两个物体的相等,则是指出了经验内容。它们在这种经验内容上相同。
这也是康德的综合统一产生经验。

与自身相同带来的是判断这个活动,这时还没有任何经验的内容被带入意识里来。这时并不关心任何经验的经验性。
而两个事物的相同,则基于经验的指出。这是认知所产生的经验。经验是判断的结果的东西,为意识所关注。
前者仅仅指出逻辑的东西,后者看到了经验。

w这一节通过这些讨论要达成什么目的?解释作为前一种情况,只是指出它对于理解活动所要求的规则的经验性的认知而言没有帮助。解释不能作为理解的对的根据。

216
这一节指出了解释对于理解的任务而言,是一种看到的东西的影子。影子总是合于事物的。但是影子并非事物的原因,倒是反过来。但是我们在理解活动中试图把握的是看到的东西的根据或原因,它何以需要如此这般理解,而不是如此那般?
我们试图通过了解a的根据b来理解a,但是通过解释我们得到的是从a推论的可能性的c,c是基于a 的结果的东西。对于了解a而言,c毫无帮助。

217
括号里的最后一段:
(记住, 我们有 时候 要求 一个 解释, 并不是 为了 它的 内容, 而是 为了 一个 解释 的 形式。 我们 的 要求 是 一种 建筑学 上 的 要求, 解释 是一 种 装点 门面 的 屋檐, 不 承担 任何 东西。)

这段话指出的是,我们要求解释的时候,是要求给出的东西的根据的东西。但是解释给出的,是从这样一种结果出发的原因的设想。就是说,无论从解释中得到的理由是生命,都是对于产生需要解释的结果的可能原因的设想。而我们试图解释的是这样一种情况:从确定的根据出发,到达了这一个结果。在这里,根据的东西是先于结果的东西确定下来的。不同的原因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恰恰这一个原因产生了这样一个相应的结果。我们需要的是这样的给力的解释 。但是我们作出的,往往是一种基于既定结果的可能原因的猜测。无论这样的解释内容为何,都不是给出这样结果的根据的东西。

回到第一段
遵从一条规则的原因和理由之间的区别。
原因就是充分条件,或根据的东西。原因的东西能作为规范遵从规则的行动的轴心的东西。
理由则是主观心理现象中规律性中的东西。可以是一种用法的设定。比如if···then···的结构。这里理由和行动之间不需内在的因果联系,而是它们之间的条件关系本身作为一种既已给出的设定,作为规则本身设定下来了。
太阳晒石头热之间,是一种事件之间内在的因果关系。
编程中的if···then···则是一种单纯的规定性的设定。它给出了嵌入其中的语言游戏的用法。

第二段。
理由用完了,到达坚硬的地面。“我就是这样行动的。”
理由还是某种事件之间内在因果联系的指出的尝试,即使不是充分条件,也还是某种必要条件。理由用完了,呈现的就是坚硬的地面。就是编程中的if···then···一种单纯的规定性的设定的情况。这时,行动并不基于原因(基于条件的内容内生出相应的结果),而是基于外部的受规定性。这就是社会中语境中的语言游戏的情况。遵从游戏的规则不在于注重语言游戏的内生的因果关系来推动行动,而是在于注重语言游戏嵌入某种外在的规定性来推动符合这种游戏规则的实践。就是最后这句话“我就是这样行动的。” 社会生活中行动和语言游戏的交织,行动者并非基于自身作为主体在对于自身的服从的意义上产生其行动所遵从的规则,而是在语言游戏所嵌入的生活形式的领会中人作为其中的角色,遵从这个角色的设定所要遵从的规则。
理由,原因,对于主体来说,是开放的思辨,是可变通的柔软的——总是有根据可言,并且基于某个根据,或某个目的,有行为方式或行为规则上的变通。只要达成同一个目的,或基于同一个根据。但是角色的设定以及相应决定下来的行为的规则,则是硬性的。人在角色中作为客体而非主体。处于一种目的以致行动方式(遵守的规则)在社会生活的传统或习俗惯例中作为客观的东西,的受规定性之中。我作为这个角色就是这样行动的。这不是我所能决定的,只要我在一种生活形式之下参与语言游戏,这些东西就是社会现象上的客观事实,这些社会规则是客观的。

第一段的理由。
原文“ Rechtfertigung”, 相关 的 动词 为“ rechtfertigen”, 有“ 表明…… 合理 或 正确”,“ 为…… 辩护” 的 意思, 译者 将其 和 前面 的“ Grund” 都 译成“ 理由”, 下同。

这段的原因和理由什么区别?
楼巍的理解,是把原因看作一种客观的规定,比如红灯就要停车看作需要遵从的规则。对于这规则可以作进一步的系统设计的展开,这些是客观的社会事实。但是理由在于寻找一种主观根据。一种从解释中试图获得行动的充分条件的情况。事实上,社会规则一经作出,就不再讨论其合理性就作为要被遵守的规则。对于规则的探讨是在别的场合比如立法会议上展开,而不是在执法的时候作。w强调的是后者。但是前者也是一个完整的社会所必须的。这就是人为自身立法的环节。
但是局限在当下的这个事情里,规则是w所指出的需要遵从的情况,不管主观上认可还是不认可,它都作为事实发生作用。比如我可以闯红灯,就要接受事故的风险和被交警处罚的风险。不遵从规则带来相应的有别于没有规则的基于规则设定中给出的后果,使得人即使主观上无视规则,它还是落于规则之中:触发违反规则的相应程序。

218
看到有限的东西。想到无限的东西。
看和想。

1
W,语言游戏所嵌入的生活形式,生活形式是整体的东西。这整体的东西撇除具体的内容,语言游戏的经验内容之后的东西,可以说,就是这件事情的逻辑就是如此这般的东西。这就是在文化,制度,习俗以及个人的习惯中所给出来的东西。以及,观念所给出的东西。

2
关于规则的遵守。
对于规则的选择的多样化,选择遵守的东西,先于如何遵守的讨论。
规则中体现了文化习俗。因为语言游戏考察的是社会交往中的语言。那么语言游戏所嵌入的生活形式,就是社会事实:社会传统,文化和社会制度。
实践的伦理而言,规则的选择或生活形式的多样化,只要其可行,是基底的东西,后者可以作为前者遵从如此这般规则的实践的正当性的根据。

3
关于我作为现象。
只要诚实,就会发现思想中充满了冲突,困惑,当然,也有统一。并且,这种发现的冲突 困惑 统一首先是自己莫名所以,直接作为现象向意识提交出来的。我并非先理解它们的根据的东西,而是直接作为现象通过感性向我提供出来。其根据或原因的分析是理性的工作,后于它们作为现象向我提供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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