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涉及的法律问题解答
01
劳动法律篇
用人单位可否强制外地返济人员进行隔离?
答:视情况确定。
按照济南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外省返济,自到达济南之日起,自行居家隔离14天,并主动向所在社区、单位申报。是否外地返济人员全部需要隔离14天,由用人单位视情况确定。但对外省返济人员,应当按照济南市要求自行居家隔离14天。
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返程方式等个人信息?
答: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能否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
对上述原因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能否将因新型疫情直接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答:不能。
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或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编造和传播谣言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能。
如果劳动者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的行为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但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新型肺炎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可。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答: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国家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上班的,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答:是。
国家因防控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而为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的措施。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根据劳动法规定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工资如何支付?
答:对上述人员,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工资如何支付?
答:对上述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因肺炎疫情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从外地返济的劳动者居家自我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因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工的职工,该期间的工资发放,单位和职工可以协商处理,也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如何支付工资?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在地规定标准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在延迟复工期内,工资如何支付?
答:至复工前一天,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是否可以延长安排劳动者加班?
答:可以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否申请特殊工时?
答:可以。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是。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02
合同法律篇
新型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是。
本次新型肺炎疫情是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是人类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
因新型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是否可免责?
答: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根据疫情的影响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在疫情发生后成立的合同或当事人迟延履行的,不能免除责任。此外,并非是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亦不能免责。
因疫情影响合同履行,如何处理?
答: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的,需尽快评估即将到期或已到期而不能履行的合同情况。如果是因不可抗力所导致,要尽快取得有关证明,书面通知对方,告知对方解除合同还是延期履行合同,并收集相应的证据。如果未及时通知对方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因新型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对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疫情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的情况可分为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及合同暂时不能履行三种。对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收到解除的一方如果对合同的解除有异议,应当在通知到达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对可以履行部分继续履行;对暂时不能履行的,待疫情得到控制后继续履行。
因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因市场环境及经营状况变化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原则上合同不能解除,但如果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继续履行合同显示公平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面临疫情的法定义务是什么?
答:当事人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时,负有通知义务和证据提供义务,即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同时,对方负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条款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怎么办?
答: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
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明文件,一般有哪些?
答:新型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包括:(1)有关政府部门因控制疫情而发布的行政措施或行政命令;(2)贸促会等有关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3)如涉及债务人为“新型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例被隔离观察的,应提供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及被隔离观察的相关证明等。
因疫情承租方可否要求出租方减免租金?
答:承租人基于公平原则可以对停业期间租金要求予以减免。
因疫情导致施工方停工期间的损失,谁来承担?
答:新型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因疫情工期顺延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答:一般工期顺延需要收集以下证据:(1)施工方应提供政府要求延期开工和准许复工的各项文件和命令;(2)疫情发生前发包方要求复工时间的通知;(3)如存在项目上发现疑似、确诊人员导致停工,应提供确诊人员名单及相关的就诊通报、记录;(4)收集政府发布的交通管制措施通知,证明交通管制对工人返流、材料运输的影响,申请合理的复工准备时间以及疫情持续影响的降效时间。
因疫情停工期间施工方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施工方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应注意停工对质量或安全不能造成影响,做好疫情期间的防护工作,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2)停工应不影响工程质量、不发生安全事故。(3)停工之后,承包方不能自行撤离施工现场的,承包方退场则应先办好工程交接手续,并对已完工程量及质量与发包人进行确认,签订工程移交单,将移交项目列明。(4)停工期间,做好索赔证据收集工作。
疫情期间借款合同借款人还款义务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答:当下社会电子支付方式已经普遍,疫情影响不会导致借款人自身的还款义务消灭,借款人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疫情影响,导致国际贸易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该如何处理?
答:如合同中有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等约定,则按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没有就此进行约定,则根据合同应适用的具体法律来确定能否援引不可抗力等规则进行协商、抗辩。同时将不可抗力等事由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以便于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受疫情影响,上市公司等公众公司能否推迟进行信息披露?
答:原则上各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等公众公司仍应当按照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确有困难的,可向证交所申请延期。
当事人因疫情耽误起诉、申请执行、申请仲裁怎么办?
答:民事诉讼(仲裁)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应积极行使请求权,否则诉讼(仲裁)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