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张林所在这家公司,倡导996文化,采取“诱惑”加班模式。工作到晚上六点有免费晚餐,工作到晚上八点有免费班车,工作到晚上十点回家的票实报实销。老板亲自带头加班加点,要求员工“青春就是用来奋斗的”,在他的价值观里,不加班就是不称职。
张林为照顾女友,小窝安在城东,下班单程三个小时。张林没有办法,下班后想早走一会儿,还得向部门经理请假。所以,被部门经理打上了“不合群”的标签。入职五年了,同批来的同事都提职加薪了,唯独冷落了张林。论能力论业绩,张林都属于中上等,就是因为张林不喜欢加班,老板就是不待见他。
祸不单行。在年度考核中,部门经理给张林打了不称职档。总监对张林进行了“提醒谈话”,批评张林敬业度和忠诚度不够,与公司企业文化不合,并对张林进行了岗位调整,薪水降了不少,这是明摆着要倒逼张林主动辞职,还不支付补偿金。
既然脸面已经撕破了,张林向公司提出了补发二十万元加班费的主张。人力资源部经理大笑起来,张林这是想钱想疯了吧,公司可没说这是加班啊,员工都是自愿晚走,并且享受了晚餐补贴、班车补贴、通勤打的补贴,你这想敲诈公司啊。
张林对公司非常失望,经常“自愿加班加点”五年多了,最后落了个“不称职”,非要为自己讨一个说法。张林咨询了一位人力资源律师朋友,对打赢这场仲裁很有把握。律师朋友是这么分析的,自愿加班没有加班费,但是员工是不是加班,不是公司说了算,而是以事实为依据。
从张林提供了晚六点的加班饭卡、晚八点的班车通勤卡,还有一堆晚十点后回家的得票报销复印件,还有一摞子晚上5:00——22:00给部门经理发送的工作邮件截图。足以证明了张林的“事实加班”是公司行为。反推一下,如果公司不承认这是加班,为什么要给工作餐、通勤费补贴呢?!
人力资源总监听说了律师的解释,满脸讥笑:退一万步讲,你们证明了加班的事实又能怎样?公司给你提供了餐补、交通补,也相当于对价支付了加班报酬吧。张林啊张林,公司怎么养了你这只白眼狼呢,公司的加班福利多好啊,怎么倒打一耙呢?
律师朋友接着往下推演: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劳动者额外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但是公司为了逃避这一法定责任,采取了“加班申请”的流程,就是说员工要加班,需要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批准,盖上单位公章才有法律效力。这家公司就是“聪明反被聪明误”,为员工提供加班福利,恰恰证明了加班事实。所谓加班福利,可以作为加班费对价支付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加班费,应以现金支付形式或调休形式支付。
律师朋友最后下了结论,公司用加班福利“利诱”加班,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谓加班福利,并不能替代支付加班费。张林的工资流水里,从未见到了加班费的科目。充分证明,张林长期加班,而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延时加班(时薪150%)、双休日加班(时薪200%)、法定节日加班(时薪300%)的加班费,根据五年来测算,主张补偿二十万元加班费,理由是充分的。
如果张林赢得了仲裁,这家公司老板岂不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呢。你们认为,张林有多少把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