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万唤始出来~下简今天接着带来增值税系列纳税筹划!今天主要的话题是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研究。
税法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确定其计税依据,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计税)销售额 × 适用税率
当期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当期因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税法规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几种特殊情况的税款抵扣办法规定如下:
(1) 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或者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免税农业产品,允许按买价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按规定计征增值税的,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能抵扣任何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计税销售额 × 征收率
含税销售额
计税销售额= ———————————
1 + 增值税征收率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
不征收消费税的货物: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征收消费税的货物: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消费税税额
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一、销项税额的纳税筹划
1.销售方式的纳税筹划:
(1)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
(2)促销方法
(3)代理销售方式
2.销售价格的纳税筹划
3.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
1.销售方式的纳税筹划:
(1)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与购货方的价格优惠。
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注意:折扣销售的这项规定仅限于现金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在赊销的情况下),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惠(如: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
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兼销售性质与融资性质为一体的行为,销售折扣实际上是一种融资的财务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在实际生活中,企业销售活动复杂,往往会采取各种各样的销售方式,所以,应熟练的掌握这些销售方式及其税务上的处理方法,运用一定的技巧来达到节税的目的。
第一,企业在使用折扣销售时,切记要把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这样可以按照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第二,企业应明确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的不同,以免将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的折扣额计算到应缴增值税的销售额中。
从企业税负角度考虑,折扣销售方式优于销售折扣方式。如果企业面对的是一个信誉良好的客户,销售货款回收风险较小,那么企业可以考虑通过修改销售合同,将销售折扣方式转换为折扣销售方式。
在实际生活中,企业销售活动复杂,往往会采取各种各样的销售方式,所以,应熟练的掌握这些销售方式及其税务上的处理方法,运用一定的技巧来达到节税的目的。
第一,企业在使用折扣销售时,切记要把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这样可以按照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第二,企业应明确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的不同,以免将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的折扣额计算到应缴增值税的销售额中。
从企业税负角度考虑,折扣销售方式优于销售折扣方式。如果企业面对的是一个信誉良好的客户,销售货款回收风险较小,那么企业可以考虑通过修改销售合同,将销售折扣方式转换为折扣销售方式。
第三,尽量将实物折扣转化为折扣销售。由于实物折扣按规定是视同销售的,但是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折扣销售,则可为企业减轻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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