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新规已经施行了,还没通知到单位同事的会计要抓紧。这次开票规范的要求是很明确的。
文件5月就发了,是国家税务总局的2017年第16号公告,内容也不多,就两条。
第一条要求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第二条要求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第一条的分析
之前的要求是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只要提供名称就可以了,现在就是多了一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商事改革之后,企业基本上都进行了五证合一,有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于一些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政府机关等组织,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没有的就也可以不写。
企业作为购买方,取得的发票没有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后果是不能作为税收凭证。不是税收凭证就不能作为税收扣除的依据,比如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还有土地增值税,以及其他将发票作为税收凭证的情况。但不是税收凭证并不意味着不是法律依据,还是可以作为交易真实性的一项依据,对于会计入账是没有影响的。
第二条的分析
发票内容要根据实际销售如实开具的要求,以前就是有的,并不是新要求,之所以要强调是现实情况出现了很多实际交易与发票内容不符的情况。
之前有很多发票内容开具采用物品的统称,今后就不能再这样操作了。比如开具“办公用品”、“日用品”、“家具”、“电子产品”、“食品”、“服装”、“服务费”、“咨询费”等等,还有就是“一套”、“一批”、“一组”等数量单位,也是不允许的。企业销售物品或服务必须明晰,“丁是丁,卯是卯”,要与税控开票系统中的内容对接。如果不一致,则要修改企业销售系统的品名。税务机关就是要堵漏洞。
这条政策最受伤恐怕是普通员工了。之前,企业与普通员工或多或少会通过员工给报销一些发票形式作为工资福利,以后恐怕就越来越难了。如果还是拿着这些办公用品、日用品、家具之类的发票去报销,就不行了,即便这些办公用品、日用品、家具开成具体的明细内容:打印纸、笔、卷纸、桌子等,那也很容易露出马脚。如果老老实实发工资,发奖金,就同时会增加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的增加。最后的结果一定企业税负增加,员工薪酬增长困难。
总结
所以,税总也放开了口子,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最低限额也上升到了50万元,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以内的所得税实际税率10%,而且还将这一政策延长到2019年。估计今后会变成常态。
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尽快从核定征收转变成查证征收,或许还有降低企业整体税负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