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论
1.起源
彩礼,又称“财礼”或“聘礼”,是男方为了表示敬意和谢意,向女方家庭赠送的礼物。彩礼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聘礼制度。古代社会讲求“三书六礼”,而“六礼”中的“纳征”,即为男方向女方送聘礼,与今天的彩礼相似。在古代社会,彩礼可以被认为是必备的“法定程序”。彩礼发展到现代社会,则成为一种民间习俗。
2.性质
对彩礼的定性决定着返还彩礼纠纷案件的请求权基础。
理论界对彩礼的法律性质并未有明确的定论,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一般赠与说。该学说认为,彩礼的法律性质是一般赠与行为受民事法律调节,即财物移交给另一方时,财物的所有权即由受赠人所有,无论婚姻关系能否成功缔结,受赠者无需归还彩礼。
目的赠与说。王泽鉴教授持此观点。目的赠与说认为男方是为与女方结婚而作出赠与财物的行为。彩礼是为了婚姻关系的成立而存在的,一旦不能形成法定婚姻关系,那么该彩礼也就失效了。从法的角度对接受者来讲,这是一种没有法律依据、且有损于给付者利益的不当得利。
从契约说。该说主张婚约是婚姻中的主契约,而彩礼则是从契约。如果双方的主契约即婚约解除,那么从契约彩礼也必然失效,即被给予彩礼一方也应按照婚约中的约定将所赠彩礼全数归还。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
证约定金说。该学说认为彩礼就是为了证明婚约关系的成立而设定,男方事先给付给对方彩礼作为保证,若由于男方原因无法履行婚约,女方可不必退还男方彩礼,若因女方原因无法履行婚约,则应该双倍退回给男方。这个学说成立的前提是证明婚约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附条件赠与说。附条件赠与说的理论依据是《民法典》对附带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即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带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效力。根据《民法典》中这两种民事法律行为规定,附条件赠与说是指将彩礼行为视为是具有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生效条件就是顺利缔结婚姻,给付彩礼只代表双方达成婚约,婚约还未成立,缔结婚姻时婚约方能成立,彩礼所有权才能发生转移。在达成婚约后双方因各种原因未能顺利缔结婚姻,则表明给付的彩礼将成为一个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赠与方不具有彩礼的所有权。熊进光教授也表示:“彩礼是一种附带解除条件的赠与,虽然男方以无偿的方式向女方给付财物,但其具有目的性。”给付者给付财物作为彩礼是为了确定双方之间存在婚约,更是为了将来可以缔结夫妻关系并共同生活。如果未能实现婚姻,接受彩礼的一方就没有理由拥有彩礼,是一种不当得利,给付者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受赠人)返还彩礼。
3.彩礼的范围
彩礼是为达到结婚的目的,在订立婚约前后,依习俗由当事人一方及其亲属向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给付的金钱或财物。从以上概念入手,可以结合给付财物的目的、时间、对象及价值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现在彩礼类型多样化,不再单纯指礼金,有时还包含三金(指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等首饰)或其他贵重物品等。三金等贵重赠与物一般数额较大,且与日常生活交往中一般的赠与物有所区别。但是由于风俗习惯存在差异,不同地区的法院处理态度也不同。总体上来看,保定及石家庄地区的法院一般不认为三金属于彩礼的范围,认定是男女交往过程中的自愿赠与,一般是按照不予返还进行处理的。其他地区的法院,如商丘中院,明确认可三金属于彩礼,在返还的考虑范围之内。且实践当中对于三金是否交付等问题,一方否认的情况下,一般难以证明,法院认定比彩礼的交付更加严格。
改口费通常是在婚礼现场由双方父母赠与子女的,该赠与自然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或者说是在目的达成后的赠与,因此一般被认定为彩礼的一部分。
实践中,改口费由双方父母互给男女方,实务中主张返还彩礼时,法院一般会按照对方答辩将对方父母给予的改口费从主张的彩礼中扣除,或因改口费是双方父母互给的,不做彩礼处理。
二、返还彩礼争议案件当事人、案由与诉讼请求的确定
1.返还彩礼争议案件的原告与被告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根据中国传统习俗,缔结婚约及给付彩礼,一般由男女双方父母共同参与,因此,在婚约财产纠纷确定诉讼当事人时,亦应当考虑现实习惯做法。如果婚约当事人一方的父母给付或接收彩礼的,将其列为共同当事人,即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不仅符合习惯做法,也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
2.返还彩礼争议案件的案由
以“返还彩礼”作为关键字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有54524起案件的案由为婚约财产纠纷。因此,返还彩礼案件的案由一般为婚约财产纠纷。但是如果原告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婚约,则无法以此案由提起诉讼,可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
3.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的陈述
诉讼请求一般可表述为“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元,返还K金项链(克,价值元)、K金戒指(克,价值元),合计元。”另外需要注意,返还彩礼案件能否请求计算利息存在较大争议。
事实与理由可参考以下表述:“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开始共同居住生活,并于年农历12月26日(公历为年2月4日)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天,原告从其银行账户(账号为)中取款元整作为聘金,按照习俗送至被告家,由被告当场收取了聘金元。订婚后,两人交往不顺,双方无法建立感情,于年*月结束了恋爱及婚约关系,现已无法办理结婚登记。对于返还彩礼事宜,经双方多次协调无果。原告与被告未能办理结婚登记,给付彩礼的目的未能实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处。”
三、返还彩礼如何举证
一般而言,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双方谈婚论嫁的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需要出庭作证)、录音、拍摄婚纱、预订酒店记录等;2.给付彩礼的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取款凭证等。
四、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五、骗婚行为的定性
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可能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结语
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俗,体现男女双方结为夫妻,琴瑟和鸣、举案齐眉的美好祝愿。但是如果将彩礼习俗视为索取财物的工具,那以此为基础建立的婚姻家庭关系就只是利益关系,一旦发生矛盾,终将土崩瓦解。
彩礼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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