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保单指定受益人对于财富指定传承意义巨大,现实在投保的时候如果不注意这些细节,可能导致保单权益发生很大变化,违背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意愿,难以实现财富指定传承的目的
一、受益人概念及指定规则
1、什么是受益人?
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指定或者依法具有保险金领取资格的人。《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2、受益人由谁指定?
根据《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收益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因此受益人的指定关键看被保险人的意愿,当投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时候,可以根据投保人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但当投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时候,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的同意。
二、大额保单指定受益人的常见误区
财富人士购买大额保单进行财富传承时主要是利用保单利益的确定性和指向性将大额财富指定传承给第二代或第三代,通常的做法是将家族第二代或第三代指定为大额保单的受益人,这样在将来保险合同到期或保险事故发生时该部分财富就能确定无误地传承给家族后代。因此,财富人士购买大额保单时指定受益人对于财富传承能否顺利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现实投保中,由于少数保险业务员缺乏专业性,财富人士自己对保单相关的法律知识也不了解,导致在指定受益人的时候犯了很多错误。
1、未指定或指定不明
表现:
有的大额保单在受益人一栏为空白或虽然填写姓名但没有填写身份证号码导致无法认定,这种情况属于受益人为指定或指定不明。
法律后果: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在保单受益人未指定或指定不明的情况下,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进行继承。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将面临两大风险:一是保险金将面临被保险人债务及税务(遗产税)的威胁,因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需先清偿其税款和债务,《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二是保险金有可能传承给被保险人并不愿意给予的继承人,同时由于面临多人分配可能导致家庭不和。因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保险金一般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而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父母、养父母、继父母、配偶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都有权继承该保险金。
2、仅填写“法定”或“法定继承人”
表现:
在保单受益人一栏仅填写“法定”或“法定继承人”
法律后果:
观点澄清:保单一栏仅填写“法定”是否属于“未指定或指定不明”?对此很多人有误解,很多保险业务员会宣称如果仅填写“法定”属于“未指定或指定不明”,保险金将会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分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对此专门规定:“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而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有明确的范围,因此,此种情况不属于“未指定或指定不明”,保险金应支付给法定继承人,而不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分配。
当然,此种情况下,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说很难实现其财富传承的真正意愿,一方面由于法定继承人众多,加上复杂的程序,可能导致保险金的领取难度很大、持续时间长;另一方面,保险金也很难按照被保险人的意愿指定传承。
3、指定不当:
(1)仅填写一人
表现:受益人一栏仅明确填写一人
法律后果:
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放弃受益权,保险金都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无法达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指定传承的目的。《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2)未考虑债务隔离,指定配偶;
表现:受益人指定时未考虑债务隔离,指定被保险人配偶作为受益人
法律后果:
配偶需对家庭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此配偶获得保险金后需用其来清偿家庭共同债务,无法对被保险人债务实行绝对隔离。《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3)指定多人,未明确份额及顺序;
表现:在保单受益人一栏填写多人,但未明确份额及顺序,或仅明确份额未明确顺序,或仅明确顺序未明确份额
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二)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三)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四)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根据该条可以推论出,受益人为多人,份额和顺序均未明确的,由全部受益人平分保险金;只约定份额的,全体受益人按约定份额分配保险金;只约定顺序的,由同一顺位受益人平分保险金。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要实现指定传承的目的,在受益人为多人时应根据家庭情况约定顺序及受益份额。
4、受益人身份变化未及时变更或变更无效
表现:在保单受益人一栏填写身份+姓名如“妻子王**”或仅填写身份“妻子”
法律后果:
当随后被保险人婚姻发生变化,即被保险人的妻子变成“谢**”,此时保单受益人究竟是“王**”还是“谢**”还是指定不明?
如果保单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要确定谁为受益人,需看保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否同一人,如果不是同一人,受益人为保单订立时被保险人的妻子即被保险人的前妻“王**”;如果保单的投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受益人为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妻子即现任妻子“谢**”。
如果保单受益人约定为身份+姓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按照此条规定,如果后来身份发生变化的,视为未指定受益人,则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法定继承。
三、如何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指定注意事项总结:
1、财富人士在签署保单时须根据传承需要在保单上明确指定受益人;
2、一般建议指定家庭第二代或第三代继承人为受益人,一般不要指定被保险人配偶作为受益人,同时考虑到受益人人身风险,建议做好预案即约定好第二顺位、第三顺位受益人,如果想一次指定传承几位继承人,可以同时约定几位受益人并约定好受益份额;
3、填写明确受益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一般不建议在指定受益人时仅填写身份或身份+姓名,如填写为身份的,财富人士要关注保单上受益人身份的变化,如因家庭变动受益人身份发生变化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要及时根据自己的意愿更改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