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笑来老师的得到专栏《通往财富自由之路》不知不觉间进入到了第26周,今天是周日,依循惯例今天发布了下一周的主题预告。
为了开始实践“活在未来”这一概念,我决定利用简书来记录自己的思考过程。
问题提出: 为什么贪婪是一种“罪”?
问题阐释:在投资领域里经常会涉及到“贪婪”这一词。
与我的关系:1.因贪婪而得不偿失;
2.虽然贪婪但还不至于全败;
3.在遭遇过贪婪的坑之后能反思总结。
我的理解: 在《魔鬼代言人》中,律师经不住升职加薪、出人头地、豪宅美景的诱惑,带着妻子从家乡来到纽约发展,为了追求利益和打赢官司,他明知被告有罪仍为其辩护,甚至不惜隐瞒证据,违反律师的天职,一步步堕入魔道……在这个故事里,贪婪成为了七宗罪之一。
贪婪并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罪过,所以我们用引号框住了“罪”。但另一方面,我们又确确实实因为贪婪而遭受失利。我认为这种贪婪的原因是我们想要赌一把,在“高风险、高回报”的诱惑下选择了“搏一搏,单车变摩托”,当实际的结果却是连单车都失去了。
我联想到了之前的文章《投资的刚需是避险》。之前的文章谈论的是投资行为的理论知识,而我们在投资过程中表现出的贪婪则是实际应用中操作者的行为偏差。二元期权也是这样的贪婪吧,赌赢了,那就再来一把;赌输了,下把一定翻倍赢回来!贪婪的思想带来的是不仔细思考的行为,在情绪的压迫下,我们的感性战胜了理性,我们(行动者)把全部的注意力都放在了快速进入下一场的思绪中,而不是如果避险。
哦,就这样,我们抛弃了过往的经验教训,全情投入的想着攫取到最大利益后自己要如何享受……竟然对自己走入了一条歧途毫无知觉。
什么更重要?
什么最重要?
当头棒喝!
我想很多人还是没有想清楚这两个问题的答案,所以在践行的路上容易被诱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