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到今天看了一些现代企业制度方面的文章,在这里想把学到的记住的总结梳理一下,认识肯定还有很多漏洞,争取在后续的阅读中逐步完善。
企业制度的顶层设计,或者说说最核心的设计是企业股权架构设计。在互联网时代,一个好的企业,持续发展壮大的企业必然有好的权利主体设计,责任,利益分配制度,必然有好的员工激励制度,必然重视人才,重视资本。所以究其根本股权设计是为了最大限度的满足与平衡企业创始团队,合伙人,员工,投资者的各方利益,使企业有一个好的良性发展。
企业制度一般分为三大类:独资制,企业制,合伙制。
独资制指企业的资本,经营,管理,决策由个人完全掌控,其债务主体与企业利润由个人完全承担与独享,承担无限责任,员工作为被雇佣者,仅享有雇佣工资。
企业制主要将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具有法人人格,并将股东资产所有权与法人资产所有权分离,包括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主要区别在于人合还是资合,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资合,其本身的组成和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将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不得以个人信用和劳务出资占股;而有限责任公司将人合与资合统一,一方面以股东出资为限,享受权利,承担责任,有资合性质,另一方面不公开招股,股东之间关系密切,具有人合性质,其股东可以以其个人身性(信誉,声誉,地位,劳务)作为资本占股,并且不必将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
合伙制包括普通合伙制和有限合伙制。普通合伙制只有普通合伙人,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制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仅承担有限责任。包括万科,阿里,小米,华为等优秀企业均采用合伙人制度,但都具有各自的创新。合伙制在公司制的基础上使得初创团队或者说合伙人对公司的决策,管理,经营权有更多的控制。
现代互联网公司的发展,需要插上资本的翅膀。然而,大量资本的涌入,又必然削弱创始管理团队的股权控制力,作为掌握互联网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知识和人力资源)的管理团队企图通过创新公司的治理结构,来一定程度上否决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资本多数决”,从而实现创始管理团队对公司的控制权和个人利益。例如,湖畔合伙制创始团队不再需要拥有大量股权以控制董事会,而是直接通过掌握董事会简单多数人选的提名权和临时董事的决定权而控制董事会,创始团队的持股数量可以远低于同股同权下获得董事会席位所需的最低数量。这不仅便于融资,也构筑了反恶意收购的屏障。
总之,不管是哪种制度均各有利弊,每个企业均需要根据自己的行业,发展规模等做具体的判断。但综合而言,合伙人制度在互联网时代显得更加适应市场,因为其综合了创始团队管理控制权,重视人才的股权激励,以及便于资本融资的优点。一个管理团队不出问题,人才储备不出问题,资本来源不出问题的企业是很难失败的!
仅仅是对公司制度一个初步的理解,后续希望学习华为,万科,阿里,小米,goole,apple等优秀企业的股权架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