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的这一规定明确了一个问题,即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不得将企业资金长期挪作他用,否则不论是购买资产还是非经营性借款均视作分红处理。
疑问:如果个人投资者因为某种特殊原因没能及时归还借款,按照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视同红利分配征收了个税,后期个人投资者归还了借款,被征收的个税是不是可以申请退还?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借款长期不还的问题
财税【2003】158号对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的借款长期不归还的情况,仅仅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外的企业个人投资者作了规定,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借款长期不归还,是怎么规定的?
该文件第一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明确的是此类投资人以企业资金为个人购买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行为及财产性支出,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
对于个人投资者长期借用资金未用于消费性支出和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的情况,譬如个人投资者借用企业资金用于其他项目投资等等,该文件未作规定(后期也没有相关文件进行明确规范)。是否可以理解此类支出,可以不视同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而只视同普通借款?
个人认为(仅为个人认为),既然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此类借款不应视为企业对投资者的利润分配,而应该视同为“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三、普通员工借款长期不归还的问题
财税【2003】158号涉及的人员都是企业的投资者,对于企业的普通员工从企业长期借款不归还没有作出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一文对于企业普通员工占用企业资金作了些许规定:
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其他人员”指的是非投资者,即普通员工;“取得的上述所得”,是那部分所得?文件也做了明确规定:
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我们关注到,83号文中所言的“上述所得”,如同财税【2003】158号文,强调的依然是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和其他财产等实物性资产,而没有指向普通的借款,譬如用于借款人其他事项的周转资金等。
我们能否这么理解:企业的普通员工借用公司资金长期不归还,只要不是用于为自己购买房屋和其他财产,就可以不视同“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税?
两个文件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不同身份的人员的长期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认定有着不一样的表述,给税收执法者和纳税人带来了执法和守法的不确定性,也算是我国税法的一个特点,只是苦了纳税人。
第一种情况,年末还了,第二年年初再借回去,怎么破?
作者回复:不破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例如我是一般纳税人公司,因为当时公户没钱,情况急,由老板私户付钱去买材料了也有收到发票,到后来,在公户还钱给老板,这属于借企业资金长期不归还吗?我做账可以是借原材料,贷:其他应付款-老板,然后转钱到老板私户再冲回其他应付款-老板吗?
作者回复:不属于,这属于股东垫付公司款。
企业为减少车辆等固定资产,规定员工可以借款4万元购买车辆,分两年每月归还本金,也属于要交税吗?
作者回复:我认为应该视同“贷款服务”缴税,而不应视同“工资薪金所得”缴税,但是政策规定,应该...
如果企业是亏损的,那么,未归还的借款是否依然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如果是由于公司资金紧张,工资发放不及时,员工借适当的生活费用,假如在年终了工资还是没有发放完毕,那这部分借款是不是依然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如果是这样交了,那么在发放工资时,对交了个税的这部分应该怎么扣除!
作者回复:对于部分个人投资者的借款,财税(2003)158号文的规定比较明确,但确实很大争议,本人表示此文件规定不合理,如您所说,亏损企业,何来分红!视同“贷款服务”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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