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摘要:
内容摘要 在日新月异的人工智能时代,自动驾驶汽车在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也冲击着传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体系。就目前的自动化程度而言,因驾驶模式创新而导致的责任主体不明、因果关系模糊、归责原则交叉等问题均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的张力妥善解决。但随着人工智能的深入,我国侵权法仍需要做因应性调整,在“宽容技术革新 + 严格救济规则”的指导理念之下,依据现有的“产品责任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框架,辅之以“责任保险 + 赔偿基金”的制度设计,便能够在保障受害人权利救济与鼓励技术创新之间寻求综合利益平衡。
关键词 人工智能 自动驾驶汽车 产品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 责任保险
作者的一个观点:
一种“新侵权现象”的出现会触发其与现有侵权模式的匹配性审查,而非法律直接创设新的特殊侵权类型。
现行法虽未有条文直接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侵权的术语,但通过法解释的方法仍有适用的空间。鉴于法的安定性考量,相比于另起炉灶创立新法,目前更切实的方案是对现行法的相关条款进行扩大解释,将自动驾驶汽车侵权纳入既有法之中,找到一条最为近似和妥当的归责路径。
也就是先进行解释论,不行再进行创设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