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就很想彭先生和小悦。前段日子在努力的适应中,我还没有觉得带着宝宝在这个对我来说有点陌生的县城里生活有什么困难,还有着回到了单身的快乐错觉感。但是从昨天开始,心里就开始怎么都不对劲起来,一阵阵的虚无感,就像一个人生病了浑身无力,满满的委屈。我知道我在思念彭先生,想念小悦了。这是一个必经过程,毕竟过去十年来我们从来没有分开过这么长的时间。
早上我跟主任确认他星期五有没有收到我给他的文件,他说收到了,有修改,我请求他把修改后的文件发给我看看,我好学习改进。主任很快发了过来,我仔细看了一遍,精炼!这可是一个努力方向啊!
下午进来一个妇女,很大嗓门的对我说找主任,我告诉她主任去出庭了。她是来咨询一个交通事故的事情,她的伤情已经经过签定为九级伤残。她描述有一个下乡的(后来从她的嘴里说出来实际是一个在医院门口招揽生意的)律师告诉她,她的九级伤残补助的钱太多了,保险公司不会认可,就要到南昌去重新做鉴定,还说那个律师可以想办法赔到更多的钱,那个律师只要拿三万就可以了。她很着急的问我,为什么保险公司不认可这个伤残签定,为什么还要到南昌去做?我听了觉得无语,为这个所谓的律师,也为这个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也就是说,没有以上法定条件是不会重新签定的。这个所谓的律师张口就对当事人说她的伤残签定会被保险公司要求重新签定,一旦重新签定就有可能将现在的九级伤残认定为十级伤残,这样就会少要到几万块钱,我很怀疑他是否是一个真正的律师,是否还有身为一个律师的职业道德。做律师要赚钱是无可厚非的,但是通过吓唬、诱骗当事人来达到这个目的,至少在我看来是无耻的。在我看来,当事人来咨询事件时,应该要做到给当事人简单分析,以他现在的情况可能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规定,我们只能把法律规定的条件“转告”给他们,而不是无中生有的去假设一些条件去吓唬当事人。
今天还是有一件很开心的事情的,那就是流浪的太阳终于在今天找到家了,难得的阳光明媚啊,就算不能出去晒太阳,偶尔从窗口望出去看到明亮起来的世界也是一件开心的事情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