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参加故意杀人案的庭审活动,原来打算早上六点半起床,可是昨天睡得太迟,上床后又特别兴奋,根本睡不着觉,一直拖到七点二十分才慢慢地起床,洗漱完毕赶紧出发,连早餐都不吃。
其实,自从我辟谷修行之后,一天不吃也不会饥饿,不仅不饥饿 ,人还特别地精神,有时候想想都觉得骄傲 :我终于可以不用练功而随心所欲地辟谷了,而同入师门的师兄师姐至今都还没达到这样的高度。
开车上了高速公路后,才发现两个手机一个都没带来,临出门时错把沙糕当手机了,可是现在别无他法,只能永往直前!说实在话,每次出门前,我都叮嘱自己检查一下有无遗忘的物品,穿着是否妥当,但一急起来,还是忙中有错,这种劣性,不知何时能彻底纠正?!
驱车赶到达中院时,距离开庭时间还有二十分钟。我只记得今天上午九点钟开庭,但具体在哪一个法庭开庭,我却没记得,手机备忘录是记有的,奈何手机忘了带来,一时不知如何是好。想了想,送达组那里应当有记载,可以到送达组去查询,便移步往送达组走去。送达组的法官听我说出案由后,很快帮我查到是在五号法庭开庭,真的很感谢这个年轻人,不然我人虽来了,却不知道在哪开庭,那么,当事人肯定会有意见,甚至会让律所退费。
来到五号法庭,当事人、公诉人、另一诉讼代理人已经就位,书记员正在调试远程视频,被告人的辩护人尚未到来,合议庭的三位法官也没有入庭,我抓紧在开庭前与另一代理人交流了一下代理思路和意见。我们均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也是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所不同的是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作案时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而我方则认为两次鉴定意见其程序都不合法,具体表现为法律规定应当移送的检材没有移送,对案发前被告人的精神面貌如何没有具体描述,作案后的精神状态也没有加以描述,只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部分而不是全部材料,然后结合鉴定人员对被告人的问话反映程度,就依此作出鉴定意见 ,这在鉴定程序上显然不符司法鉴定规则。明确了这一点,法庭上我方的主要工作就是动摇法官对这两份鉴定意见的采信。
由于庭前目的明确,配合甚好,我对整个庭审的表现还是很满意的。顺便说一下,跟高水平律师合作,我从中也学到不少东西。以前我出庭时,往往追求高大全,对关键问题没有丝丝入扣、条分屡析地去展开论证,对一些细节也不怎么注重,总以为无关紧要!而细节却决定成败。庭审中,何律如果没有就这些细节进行盘问,并指出这些细节恰恰充分地证明了被告人在作案时神志是清醒的,智力是正常的,那么,这两份鉴定意见很轻易就被法官采信,现在,我方的质疑理由明摆在那里,法官不管采信与否,总得给出一个充分的理由才行,而不再是轻飘飘地说,本院认为鉴定程序合法客观真实这样没有说服力的结论了。
我对这个案件也算是尽心尽力了,但结果如何,最终由法院判决来决定。
我期待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