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形式,这是社会学、经济学角度的定义,而非人类学定义。从这个角度讲,家庭是一种社会经济的构成方式。
从人的本质和人类学角度讲,家庭是个体的人生活的一种组织形式,是人适应社会生存的最小单位,是人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选择的一种生存方式,这种方式的特征是高度个体化,体现了人的自由意志和自主选择。从这个角度上讲,家庭的核心只能是人的情感,而非客观的社会决定的经济形式。
在社会因素和情感因素中,情感因素居于核心地位,社会因素是其外部条件,属于从属地位。因此,人具有选择或者不选择家庭这种生存形式的自由,其选择或者不选择的根据就是个体人的情感。
家庭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和经济形式并不具有客观必要性,人可以选择这种形式,也可以不选择这种形式。
而人的情感具有客观性,生存和繁衍构成了实现情感需求的客观必要性,而家庭作为实现这种情感需求的社会道德形式,是实现其情感价值的必要形式,同时也能够被社会容许和接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