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期未逾三年 不得担任交易场所高管
近日,市金融办发布《重庆市交易场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实施办法》,设置了有关交易场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及违反规定将承担的后果等内容。其中,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处罚,执行期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交易场所高管。
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聘任交易场所高管?《办法》设置了以下条件: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近5年无重大违法记录,未涉及尚在处理的重大经济纠纷案件,无不良信用记录,并具备与交易场所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行业工作经历和管理经验;从事交易场所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经济、法律、会计、信息技术或者与交易场所业务相关行业5年以上;曾担任交易场所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同时,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办法》要求,不得担任交易场所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场所违反该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因重大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自被金融监管部门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记者 唐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