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缅甸民族武装存在的政治因素
假如有人认为缅甸的民族武装冲突仅仅是表面看到的——领地与资源的抢占,抑或地区治理权的争夺……,那么这种认识就未免太过于狭隘和太功利主义了。稍有见地或对缅甸国情有一定了解的人都知道:缅甸的民族武装冲突问题错综复杂,纠缠着宗教、文化及政治等核心生存问题,如果说它有一个根源的话,这个根源应当归诸于民族政治权利不平等,由于非缅民族文化权利被剥夺、民族尊严被践踏、生存空间不断遭受大缅族的挤压。因此,平等的民族政治权利问题倘若得不到解决,民族武装冲突就不可能会完全停止。
有些影响是举足轻重且深远的,但往往既看不见也摸不着它的来处,比如意识形态对一个民族和国家的影响。只要权利分配问题得不到妥善合理的解决,少数民族权利还存在不平等;只要大缅族仍然对非缅民族进行压迫、排挤或歧视,民族武装就不可能会消失。
缅甸武装冲突、民族矛盾和政治分歧有一个主要的思想根源,那就是——缅甸联邦自独立建国以来就没有很好的完成过国家构建,主要表现在山地各原住民族对缅甸缺乏国家认同,更糟糕的是缅族执政精英一直错误地把“国家构建”当成“民族构建”来抓,并企图通过一系列同化政策,构建出一个单一的“以缅族为国族的国家”或“由缅族永远主导的国家”,“以缅族语言文化为基础的国家”这就是所谓的:一国一军、一个宗教、一种文字和一个民族。“一军”指的是缅军(非联邦军),“一教”指的是佛教,“一文”指的是缅文,“一族”指的是缅族。在掌权的大缅族主义者推行上述一系列同化过程中,非缅民族被以各种借口边缘化,缅族精英们似乎认为,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国家稳定和不分裂。于是,他们通过强制推行缅族文化、语言和佛教,企图在若干年之后就能够构建出一个像中华民族那样的广义上的具有政治性的“缅甸民族”,军人政府之所以把原国名“Burma”改为“Myanmar”的用意亦在于此。1982年奈温政府颁布的公民法在对自然公民权利的定义上直接造成了法制化的民族歧视,公民身份与国籍问题被纳入了“边缘化某些族群”的法律体系中。
由于缅族精英们太高估了缅族文化优越性和包容性,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缅族文化并不像汉文化那样具有超强的融合力与包容力,也没有超越其他民族的历史文明与先进性。所以,缅军人政府努力构建“国族”的行为,不但收效甚微,反而招致非缅民族的反感、不满和高度警惕。
从1962年军人上台掌控缅甸国家机器以来,至2011年所谓的民选政府(实则是脱下军装的假文人政府)缅甸联邦建国70年间,其中有50多年(加上以登盛为首的巩发党执政)掌控在缅军人利益集团手中(尽管登盛总统在任期间努力去实现民主转型,但他的权力终究还是受到军方节制)。可见,缅甸联邦共和国独立14年之后,就开始走上违反联邦共和制的中央集权道路了。而且,在大缅主义思潮的作祟下,从第一代执政者开始就走上了“缅甸是缅族人的缅甸”的大民族沙文主义道路,一路走一路挤压其他非缅民族的生存及发展空间;一路走一路上野蛮践踏非缅民族的民族尊严。在这样严酷的政治环境下,非缅民族生存发展权利和自由平等受到严重威胁,特别是在军人政府以“防止联邦分裂”的借口,阻止各民族提出彬龙协议赋予的“脱离权”之后,等于变相地“取缔”了非缅民族在被压迫下寻求自决的合法权利。缅军人政府制定的霸王逻辑是——“要么放下武器接受军人的威权统治,接受缅族精英的领导;要么等着被取缔或被消灭,没有第三条路可选。”基于上述严峻生存处境,各民族为了捍卫民族权利和尊严,只能采取最原始的斗争方式——武装革命。
自恃武力威权统治缅甸联邦的缅军人政府,逐渐演化成为牢固的缅军人利益集团之后,愈加拥兵自重,愈加迷信武力独霸缅甸的作用,同时,随着该集团全面控制国家各个领域的资源之后,军方愈加不将其它民族武装放在心里,并决意要以武力统一整个缅甸。奉行并大肆宣扬“军队强大国家才会强大”的新军人政府,一直在向国民灌输他们的强军思想,以及“军队维护国家稳定,军队应该主导国家政治”的观念,他们把Tamardaw定义为“缅甸国家的稳定器”,把民族武装组织的存在当作“国家不稳定的因素”和“分裂国家的隐患”,把缅军定义为缅甸国土上唯一合法的武装,并以此作为打压非缅民族的暴力工具。他们不仅在军事上占据优势,还通过精心设计掌控着国家多个政治领域,企图切断各民族武装以政治手段争取民族平等的可能性。综上所述,只要缅军不肯拿出诚意重新对缅甸的政治权利进行分配,对非缅民族武装政治诉求予以合理公正的回应;只要少数民族正当权益长期没有获得公正对待,缅甸的民族武装冲突就不可能会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