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粉丝在后台咨询: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即常说的"三期")的女职工,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么?解除的话需要赔偿么?
答案是:可以的,但解除理由必须符合规定。(当然,出于对女职工的尊重和保护,除非是员工过错严重或工作能力实在太差或协商解除,不然一般不建议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五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所以,试用期内是可以根据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的,且不用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
另外就是,试用期内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支付补偿金。
至于如何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阅读(WX查“talktohr”)往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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