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沿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这是旧时期流传在老百姓中的口头禅。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时代的更迭,这种司法黑暗的现象已经渐去渐远。然而,在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利,却把老剧新唱,玩儿出了“两面判官”的新花样。
王国岭诉贾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初次审理本案过程中,贾文军反诉王国岭偿还货款时,提交了一枚时间为2014年12月17日、签有“王国岭”名字的欠条。经王国岭辨认,此枚欠条尾部欠款人签字处的“王国岭”三个字并非本人书写,且与王国岭诉贾文军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涉及的那枚欠条内容不符。为此,王国岭当庭申请对此枚欠条上“王国岭”三个字手印进行司法鉴定。
2015年2月第一次鉴定时,王国岭将送检样本(1)2009年法庭审理笔录法院档案室复印件3页,(2)法院送达证2008年法院档案室复印件1页,(3)送达证(2011年)法院复印件1页,(4)2008年送达证法院复印件1页,(5)2008年送达证法院复印件1页,(6)2009年民事起诉状法院复印件1页,(7)2009年证据收据法院复印件1页,(8)王国岭当时在法院书写“王国岭”名字的样本及现场指纹采集信息,合计8份样本检材交给翁牛特旗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李丛葆。然而,李丛葆拒绝在证据收据的接收人一栏签字,口头确认将样本检材交给了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张国良。张国良在向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北京法源鉴定中心)送检材及样本时,只送交了王国岭在法院手书的“王国岭”名字样本,没有将其余7份必需的样本送往鉴定中心,故北京法源鉴定中心以“提供的字迹样本均为案后样本字迹,缺失同期样本字迹,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做出鉴定意见。检材上指印捺印模糊不完整,无法辨识足够数量细节特征,不具备指印鉴定的检验条件”(摘自退案说明)为由,将鉴定案卷退回翁牛特旗人民法院。王国岭得知此结果后,到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询问送检人员张国良,为何没有提交其余检材,张国良声称从未见过另外7份检材。此时,李丛葆依然一口咬定已将8份检材完全提交,与张国良互相推卸责任。更令人吃惊的是,欠条上的签署时间是2014年12月17日,而此次鉴定的委托时间竟然是欠条签署前半年的2014年3月10日!王国岭怀疑此次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并认为张国良故意干扰鉴定过程及司法程序,因此申请张国良回避此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批准并更换为谢树野负责。
2015年5月第二次鉴定时,王国岭提出更换鉴定机构,并当面询问谢树野关于什么样本符合鉴定条件,以及需要多少份样本时,谢树野回答是有5—7份样本就够。于是,王国岭到法院档案室调取了9份本人签字的传票存根和翁牛特旗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的驾驶证考试科目一考试成绩单(2013年)、科目二考试成绩单(2014年)、科目三、考试成绩表(2014年),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成绩单(201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2014年),李秀青和王国岭离婚协议书正文(2014年12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支行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2015年1月16日),翁牛特旗林业局罚没款专用收据原件(2015年7月6日),共18份样本检材交给谢树野。王国岭询问谢树野送检时间,谢树野回答自己已经与李丛葆到翁牛特旗林业公安局完成了调取样本的程序。王国岭强调检材需要双方质证才能提交。但是,谢树野表示,对方(贾文军)怀疑了王国岭提交样本的真实性,所有这18份检材都无效,谢树野会亲自将他与李丛葆调取的送检样本等材料送到法大法庭科学鉴定研究所(以下简称法大法庭研究所),但两人提取的送检样本从未经过王国岭本人指证,也并未按照鉴定程序对其指纹进行采集。一个月后,法大法庭研究所发来情况说明,内容为:“贵院邮寄的对(2015)年翁法鉴字第128号一案中相关文件物证进行笔迹鉴定,现该案属以下情形(样本不充分)暂无法进行鉴定。”说明中明确提到送检样本是“邮寄”而非谢树野之前说的亲自送交,且并没有按照要求调取符合的样本,也未依照程序让双方质证,故意造成本次鉴定样本不充分,致使第二次鉴定失败。不久,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即判决王国岭败诉。
2015年12月,王国岭针对同年同月的另一张欠条提出笔迹签订申请,谢树野明确告知需要与欠条签订时间同年同月的书写样本3-5份,其余检材均从以往案卷中由他直接调取样本,但依旧没有重新采集指纹信息。王国岭本人提交申请监督送检过程,被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拒绝。对于谢树野送检的样本究竟有哪些,无从得知。一个月后,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发来《退案说明》,内容文“经检验,检材与样本之间存在符合特征也存在差异,鉴定人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故此做退案处理”。
第二次鉴定时,王国岭和贾文军同时向法院申请调取检材样本,王国岭请承办人李丛葆协助去农业银行调取在贷款单据上签有“王国岭”三个字的样本,但李丛葆一口回绝,并表示自己没有义务协助调取。于是,王国岭在律师的帮助下,才完成调取样本。而在贾文军申请去林业公安档案室调取“王国岭”三个字的样本时,李丛葆和谢树野当日就到林业公安局调回了一份并非王国岭本人签字的样本,且该样本没有通过质证,直接交由谢树野送到法大法庭研究所。更有甚者,王国岭在翁牛特旗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处的资料中发现,翁牛特旗人民法院竟然在未告知其本人的情况下,私自调取了其于2014年4月至12月参加机动车驾驶员资格考试成绩单,并在发现成绩单上的签名与贾文军提供的欠条上书写完全不同的情况下,故意隐匿了这份形成时间在涉案检材之前且出自同年同月的有效样本。最终影响了鉴定结果。且审判员李丛葆把案子移交给审判员秦国生。秦国生在未进行庭审程序的情况下要求王国岭签署未知文件,在遭到本人拒绝后再次将案件移交法官杨春义。杨春义法官几次推迟开庭时间后将案件转交法官隽郎,但隽郎在进行完庭审但还未下达判决时就被调离了现有岗位。最后案件被移交到法官张浩手中,经过两次庭审之后,张浩在鉴定结果不明确的情况下判决王国岭败诉。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明知王国岭提出的鉴定申请没有结果的原因,并非不能提供合格有效的样本,而是由于本院工作人员的人为导致,依然拒绝了王国岭要求进一步鉴定的申请,并做出初审判决支持了贾文军的诉讼请求。王国岭提出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
在这次重审中,王国岭再次提出笔迹鉴定得到准许,翁牛特人民法院依然指定张国良负责此次鉴定。鉴于对之前多次鉴定结果的质疑,王国岭申请张国良回避,遭到翁旗法院拒绝。于是,王国岭申请参与送检全程得到批准。2018年2月7日,王国岭随同翁旗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主任张国良、翁旗法院工作人员刘抒阳到北京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院送检,送检样本包括:(1)2014年12月17日欠条一页(检材);(2)2015年7月6日罚没款专用收据D1页(复印件);(3)离婚协议书2份(原件,一共4个签名);(4)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1页(复印件);(5)科目一及科目二考试成绩单1页(复印件);(6)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成绩单1页(复印件);(7)驾驶人科目三考试成绩表1页(复印件);(8)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1页(复印件);(9)2015年1月16日农户贷款借款合同1份(复印件);(10)公证书1份(复印件)。
作为此次送检负责人的张国良依旧拒绝在鉴定材料交接单上签字,最终提供人签字处由刘抒阳和王国岭签字确认。2018年3月12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发挥信函,认为“该案缺少可供比对的同时期、同条件书写的样本材料”,做出无法受理的结果反馈。王国岭再次提出鉴定申请,被法院否决。5月22日,翁牛特旗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其中针对鉴定结果是否有异议一项,王国岭明确表示有异议,因为当时提交了足够的同时期同条件样本材料,符合鉴定条件,交接单有鉴定机构接收人的签名确认,所以希望再次对笔迹和指纹进行鉴定。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无法调节,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