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间,我读到杨绛先生的《走在人生边上~自问自答》。其中,先生在“一 神和鬼的问题”中说到:
规律有可能是错误的(如早期关于天体运行的规律),可以推翻;规律可能是不全面的,可以突破,可以补充。
先生在后面又反复提到一个词,“定律”。
科学愈昌明,自然界的定律也发现得愈多,愈精密。
可能是我的专业知识使然,我敏感地读了一遍又一遍,杨绛先生可是大师啊,怎么会出现如此的不严谨用词呢?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想到此,我就斗胆在这里就先生有关规律的论述,提出自己的看法。
规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看来,是事物运动过程中固有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内在联系。
把握这一概念,我们需要从两方面理解:
一、规律是一种内在联系。而联系本身具有客观性,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但我们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条件,建立新的具体联系。
例如,我们可以通过互联网彼此认识,成为朋友。而这一方式,在30年前是不具备的。
简书平台不也如此吗?这一平台链接了太多的写者,我们分享出去,又链接到微信朋友圈、QQ、微博等平台的读者。
再如,价值规律贯穿于商品经济领域,其外在的表现形式是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房价不会因为我们想买房子就低,也不会因为我们想卖房而价高。
二、规律是事物运动过程中固有的,而非人强加给事物的。当然,规律作为一种联系是非现象、非偶然的稳定联系。
既然规律是事物运动中固有的,也就必然不也我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大自然、人类社会,人类思维运动都有其规律,也就都按照他们自己固有的规律运动着。因而,规律具有了普遍性和客观性。
我们再看下定律,百度汉语这样解释:
定律是科学上对某种客观规律的概括,反映事物在一定条件下发生一定变化过程的必然关系,如能量守恒定律。
例如,墨菲定律是一种心理学效应,是由爱德华·墨菲(Edward A. Murphy)提出的:
如果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式去做某件事情,而其中一种选择方式将导致灾难,则必定有人会做出这种选择。
在百度百科上,我们可以看到这种解释:
定律是为实践和事实所证明,反映事物在一定条件下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的论断。定律的特点,是可证,而且已经被不断证明。
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定律是人们对规律的真理性认识,一定是经过实践反复验证过的。但,定律的主观性也不言而喻。
再看杨绛先生在文中的表述,不难得出,先生把规律和定律混同了。
规律既然是客观的,怎么会有正误之别呢?!更不可能被推翻和补充!
而对规律的认识才会有正误之别,当然检验的标准是实践。对规律的认识更有一个不断反复发展的过程,需要随着实践不断发展完善,补充修正。
而作为规律, 我们不仅可以发现和揭示,还可以认识和利用,但唯独不能的就是改变规律,发明规律。
不知你是赞同我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