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法律人,学习法律已经成为我的一大乐趣,而作为一名普法人,把法律知识传播出去,履行提升民众法律意识的职能任务也是义不容辞,把法律知识变为一篇篇的文字,也是我厚爱的一种兴趣。
学习是一件长期的事,每周一的法律专题我都会深思熟虑。今天也是源于最近看到的一些信息,都与社会治安管理有关,就刚好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知识向大家宣传一下。
案例一:一名男子酒后在饭堂吃饭,嫌服务员上菜慢,开始辱骂并对其殴打,将其推到在地上,扇了几个耳光,导致其满脸青肿,面部软组织挫伤。
《治安管理法》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案例二:一女子因家庭不睦,多次被丈夫殴打家暴,导致轻度抑郁,长期服药,一直忍气吞声,终因无法忍耐提出诉讼。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综合以上两个案例和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发现,殴打的程度不一样,对象不一样,所受到的处罚种类不一样,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一样。
作为法律人,看到这样的案例,心总是很痛,但我还需要用很理性地方式要告诫大家:人与人相处,总是应该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则的,无规矩不成方圆,每个人都生活在法律框定的限度内享受自由,切不可以随心所欲,逞一时之快,干出违法违纪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