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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交换过程
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在这里,人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的代表即商品所有者而存在。在研究进程中我们会看到,人们扮演的经济角色不过是经济关系的人格化,人们是作为这种关系的承担者而彼此对立着的。
商品 A 和商品 B 的交换过程中,商品 A 对于商品 A 的拥有者,具有交换价值;商品 A 对于商品 B 的拥有者,具有使用价值。对于商品 B 也是等同的结论。一切商品对它们的所有者是非使用价值,对它们的非所有者是使用价值。商品交换使商品彼此作为价值发生关系并作为价值来实现。商品在能够作为使用价值实现以前,必须先作为价值来实现。
另一方面,商品在能够作为价值实现以前,必须证明自己是使用价值,因为耗费在商品上的人类劳动,只有耗费在对别人有用的形式上,才能算数。但是,这种劳动对别人是否有用,它的产品是否能够满足别人的需要,只有在商品交换中才能得到证明。
每一个商品所有者都只想换取别种具有能够满足他本人需要的使用价值的商品。就这一点说,交换对于他只是个人的过程。另一方面,他想把自己的商品作为价值来实现,而不问他自己的商品对于这另一种商品的所有者是不是有使用价值。就这一点说,交换对于他是一般社会的过程。但是,同一过程不可能同时对于一切商品所有者只是个人的过程,同时又只是一般社会的过程。
对每一个商品所有者来说,每个别人的商品都是他的商品的特殊等价物,从而他的商品是其他一切商品的一般等价物。既然一切商品所有者都这样做,所以没有一种商品是一般等价物。它们并不是作为商品,而只是作为产品或使用价值彼此对立着。
其他一切商品的社会的行动使一种特定的商品分离出来,通过这种商品来全面表现它们的价值。于是这一商品的自然形式就成为社会公认的等价形式。由于这种社会过程,充当一般等价物就成为被分离出来的商品的特殊社会职能。这种商品就成为货币。
货币结晶是交换过程的必然产物。交换的扩大和加深的历史过程,使商品本性中潜伏着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发展起来。
使用物品可能成为交换价值的第一步,就是它作为非使用价值而存在,作为超过它的所有者的直接需要的使用价值量而存在。
在直接的产品交换中,每个商品对于它的所有者直接就是交换手段,对于它的非所有者直接就是等价物,不过它要对于后者是使用价值。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一般等价形式只固定在某些特定种类的商品上,或者说结晶为货币形式。但总的说来,有两种情况起着决定的作用。货币形式或者固定在最重要的外来交换物品上,这些物品事实上是本地产品的交换价值的自然形成的表现形式;或者固定在本地可让渡的财产的主要部分如牲畜这种使用物品上。
随着商品交换日益突破地方的限制,从而商品价值日益发展成为一般人类劳动的化身,货币形式也就日益转到那些天然适于执行一般等价物这种社会职能的商品身上,即转到贵金属身上。
一种物质只有分成的每一份都是均质的,才能成为价值的适当的表现形式,或抽象的因而等同的人类劳动的化身。另一方面,因为价值量的差别纯粹是量的差别,所以货币商品必须只能有纯粹量的差别,就是说,必须能够随意分割,又能够随意把它的各部分合并起来。金和银就天然具有这种属性。
货币形式只是其他一切商品的关系固定在一种商品上面的反映。对于交换过程使之转化为货币的那个商品,交换过程给予它的,不是它的价值,而是它的特殊的价值形式。
一个商品的等价形式并不包含该商品的价值量的量的规定。即使我们知道金是货币,因而可以同其他一切商品直接交换,我们并不因此就知道例如10磅金的价值是多少。货币同任何商品一样,只能相对地通过别的商品来表现自己的价值量。它本身的价值是由生产它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并且是通过每个含有同样多劳动时间的别种商品的量表现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