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心得(三十一)
——买受人在约定期间内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数量质量符合约定
作者:奉法如天
2021年11月18日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当事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通知时间的限制。”
对于《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我举个例子加以说明,以便大家理解使用。
例如:我们在网上买了一双皮鞋,买鞋时出卖人明确告知买鞋人说这双皮鞋数量和质量检验期间是一个星期,买鞋人应在收到皮鞋后一个星期之内进行检验,并且将检验结果及时通知出卖人,买鞋人也表示了同意。
于是,出卖人按照约定的地址快递寄给了买鞋人,买鞋人收到皮鞋后,由于忙于其他事情,没有在收到皮鞋之日起一个星期内检验皮鞋质量。过了一个星期后,发现皮鞋有质量问题,于是就在超过一个星期后的第十天给出卖人发出通知,告诉出卖人这双皮鞋有质量问题。
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出卖人就可以超过质量检验期间不承担责任为由进行抗辩。也就是说买鞋人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通知,视为这双皮鞋没有质量问题,因为买受人没有按约定提出异议,便视为这双鞋是质量合格的。这是第一种情形。
第二种情形是:如果出卖人与买受人没有约定质量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
那么有人一定会问什么是合理期限?这是一个关键点,我来回答: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是一个不定的期限,它是根据不同的商品来确定合理期限的。例如你买的是一双鞋子,那合理期限应当是正常的交易习惯,比如人们经常说的七天内无理由退货,这就是一个交易习惯。但是,如果是一台机器设备,那肯定不是七天的检验期限,因为七天之内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发现这台机器的质量问题,那么一定比七天要长得多。
那有人还会问,难道会无期限的检验吗?当然不会,《民法典》也规定,自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如果没有通知的,视为这台机器质量符合约定。同时,又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况,就是如果该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那最长时间就不适用两年的期限了,那就应适用该质量保证期限。这是第二种情形。
第三种情形:如果出卖人在出卖时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那么,前两种情况都不适用出卖人,也就是说无论是约定检验期限,还是没有约定检验期限,买受人都可以不受检验期限的限制对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提出异议,因为这里面有欺诈行为,出卖人的所有抗抗辩权利都将丧失殆尽。
写于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