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查明杀人动机方可定夺摊贩夏俊峰生死!!!
——为夏俊峰申诉辩护
2011年05月12日12:43
沈阳城管申凯、张旭东被摊贩夏俊峰刺伤,睡着了,永不再归来。夏俊峰被终审法院维持死刑判决,等待他的是死刑,还是生的转机?
残害生命的行为,是一种反人类的暴行。每当一个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死刑,大多数人不会报以同情,更不会为其申辩,也不会请求法院免死。
然而,沈阳摊贩夏俊峰用刀残酷无情地夺走两名城管执法人员性命,却受到舆论的同情、辩护、声援,许多网民要求法院查明真相,请求法院免死。笔者同样报以同情,并请求最高法院查明夏俊峰杀人动机,特别重要的是,须查明夏俊峰杀人前到底发生了什么?如果不能查明,即使夏俊峰被处死,他的魂灵也得不到安宁,公众也不会信服。
夏俊峰爱护自己的家人,懂得珍惜生命,他知道违法犯罪的代价。不然,他为何要靠合法经营谋生?他与妻子靠辛勤劳动维持一家的生计,为了市容市貌,他选择下午4点到凌晨上街。可见,夏俊峰是一个守法的公民。既然是一个守法公民,为何要残忍地杀害两个城管?据媒体报道,夏俊峰与被杀的两名城管执法人员无冤无仇,既然夏俊峰与死者之间没有冤仇,为何夏俊峰要动刀杀死他们?
一句话,夏俊峰杀人的动机何在?没有深仇大恨,他神志清醒,没有精神病,没有谋财,是什么好处驱使他去杀人,而且一杀就是两人?这是法院必须查明的事实。只有查明该事实,才能确认夏俊峰杀人的动机,才能确认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
众所周知,犯罪动机的形成有两大条件,一是内在条件,即需要、欲望;二是外在条件,即诱因、刺激。因此,请问一:夏俊峰杀人的需要是什么?杀人的欲望是什么?他欲能通过杀人获得什么?请问二:是什么诱因导致他杀人,是什么刺激了他杀人?
根据媒体报道以及夏俊峰辩护律师的辩护词,强行带走夏俊峰前,城管就实施了暴力行为。在光天化日之下,在公共场所,众目睽睽之下,城管都敢于对夏俊峰施暴,那么,被带进城管办单独“接见”时,可想而知,暴力相向是在所难免的。因此,夏俊峰辩护称带进城管办后被轮番殴打,是可信的。而夏俊峰被警方抓获时,夏俊峰身上确实有伤,更进一步证明了夏俊峰的辩护意见真实可信。否则,警方就得证明,不是被警方施暴造成的。
当夏俊峰身处城管办这一特定的环境中,自由受到限制,若要证明夏俊峰未被城管殴打,就得城管办以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如视频监控)举证。若不能举证,那么,就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夏俊峰的说法就是事实,理应采信。
如果真的如夏俊峰所说,他在城管办内被多人殴打,在身体受到伤害的危急情况下,不得已用刀刺伤三人,应属正当防卫。我们盼望最高法院责令警方补充侦查,查明夏俊峰在城管办内是否受到非法侵害。
要给一个人定罪,就得用充分确凿的证据去支撑,同时要尊重刑事被告人一方的抗辩,不管有利于还是不利于被告人的证人,都应准许甚至传唤当庭质证。然而,法院没有准许众多现场目击摊贩以及城管证人到庭质证。如此不尊重法律程序的庭审,任何人都很难相信,会做出公正的裁判。即使该裁判公证无误,也因程序的瑕疵而大打折扣。这是法治所不允许的。
2006年8月11日下午,看到自己的谋生工具——卖烤肠的三轮车被夺走,崔英杰手持小刀将刀刺入北京城管李志强的颈部,致其死亡。2007年4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考虑崔英杰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为崔英杰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最终,崔英杰被判死缓。
几年前,崔英杰杀死城管未被处死。几年后,夏俊峰杀死两个城管,却被判处死刑。难道是夏俊峰造成的后果更严重?但是,连夏俊峰杀人动机都未查明,怎能认定其实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又怎能作出公正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