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融资租赁纠纷(上海)
一、 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三、 案件焦点和建议措施-案例分析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检索条件:
地域:上海市
全文:汽车融资租赁
案件数量:1061件
数据采集时间:2018年9月18日
本次检索获取了2009年10月19日至2018年9月18日共1061篇裁判文书。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的案由分布由多至少分别是民事,刑事。
探究仅5份刑事判决,汽车融资租赁常见涉及的罪名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不常见但可能涉及的罪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例如所涉车辆被他人从融资租赁公司以租赁名义被骗来,该车被更改车架号,并套用和使用其他号牌和行驶证。若刑事被告人明知该车系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购买并使用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往往这类被告人数罪并罚。此文主要简析汽车融资租赁纠纷民事方面的争议焦点和建议措施,遂不展开评述。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得出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其中一审案件有1037件,二审案件有24件。并能够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2%。
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902件,占比为88%;其他的有126件,占比为12%;驳回起诉的有1件,占比为0%。
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14件,占比为58%;改判的有7件,占比为29%;其他的有3件,占比为13%。
主刑
通过对主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包含有期徒刑的案件有4件。
其中包含缓刑的案件有0件;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有0件。
附加刑
通过对附加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件包含罚金的案件有3件。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958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27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14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1件,1千万元至2千万元的案件有3件。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0天以内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62天。
通过对法院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案件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别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
通过对当事人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案件中涉案最多次的当事人分别是: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周育、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攻方当事人
通过对攻方当事人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案件中担任原告、上诉人等角色最多次的当事人分别是: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守方当事人
通过对守方当事人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案件中担任被告、被上诉人等角色最多次的当事人分别是:谭明、长阳途顺客运有限公司、上海韩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此处统计了所有被援引的高频法条,其中,高频实体法条见下表:(内容见附件)
序号法规名称条目数引用频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894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525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496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223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200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196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176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153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118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106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9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90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52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51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47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46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46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七十六条17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11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11
高频程序法条见下表:
序号法规名称条目数引用频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555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548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346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334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九十二条50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二条12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8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五十四条7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5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4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4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4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七十条4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第二百二十九条3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七十条3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六十四条3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3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2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二十七条2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三十四条2
三、 案件焦点和建议措施-案例分析
浏览1061个裁判文书,90%以上是因承租人支付了首期租金及部分租金后,未继续向出租人即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故发生诉讼。在《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定性、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清晰界定的前提下,法院均支持融资租赁公司的大部分诉请,在承租人根本违约的前提下判令融资租赁合同解除,返还租赁车辆,支付租金、滞纳金及赔偿损失(应扣除融资租赁公司收回车辆时的车辆变现价值),涤除抵押登记(若有)。
笔者认为较为争议的有以下三方面,试从融资租赁公司角度简要分析一下:
(一)汽车融资租赁中的交通事故风险
【裁判规则】案号(2018)沪0115民初6770号
法院认为,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
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被告龚某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作为登记车主的被告某融资租赁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因此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融资租赁公司对被告龚某和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规则】案号(2017)沪0105民初27207号
法院认为,被告融资租赁公司作为涉案机动车沪B****的所有人,有依法投保交强险的义务,现其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原告要求融资租赁公司与侵权人李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融资租赁公司对被告李某应负的赔偿义务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120,000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可见,在所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中,融资租赁公司承担的是过错赔偿责任。
因此,笔者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应在合同中明确车辆投保义务的承担主体为承租人并督促承租人及时购买保险。特别在租赁期届满,即便车辆所有权仍属于出租人,但车辆尚处在承租人控制范围内的,融资租赁公司亦应当对投保人为承租人予以明确约定,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还应当在租赁合同中进一步约定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话,出租人即融资租赁公司有权向承租人进行追偿。
(二)汽车融资租赁中的逾期利息
【裁判规则】(2017)沪0109民初21198号
法院认为,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以每逾期一日按1.2‰的标准收取滞纳金”的计算方式转化为年利率为43.8%,高于年利率24%,原告融资租赁公司依据年利率24%计算逾期租金的滞纳金,本院应予准许。原告主张加速到期日之后的滞纳金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该主张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亦予以支持。
可见,司法实践中,代理融资租赁公司的律师往往了解法院的裁判思路而主动调低逾期利息,法院鉴于融资租赁交易的金融属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笔者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在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保证金。在订立保证金条款时就保证金的作用、金额、支付方式、保存及处置方式等各方面应当明确约定,明确保证金的保证范围应包含车辆修理费、过路费、运管费和车辆罚单款、年检、逾期未付的租金、保险费等应由承租人向第三方支付的其他应付费用。保证金可以与违约金或者定金共存以全面保护出租人即融资租赁公司利益,如此必然会对承租人在心理上造成压力也有利于保障合同的全面履行。
(三)汽车融资租赁中车辆残值的判定
上述所涉裁判文书中,支持赔偿融资租赁公司损失应扣除收回车辆时的车辆变现价值即残值。全国司法实践中,车辆租赁物价值的确定主要有如下三种方法:第一,根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协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确认租赁物价值的计算方法;第二,在出现收回租赁车辆的情形时,双方共同选定或者通过法院选定的评估机构对租赁物价值进行评估;第三,在双方均不认可上述两种方式时,通过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处置租赁物所得价款确定租赁物的价值。上海1061个裁判文书多采用第三种方法即在审理阶段不确定租赁物价值,将确定租赁物价值的程序延迟到了司法执行程序中。
因此,建设残值管理体系是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继消费者意识提升、营销渠道打造后的另一支柱。随着中国的二手车市场信息越来越透明,行业数据库建立,二手车价格波动性降低,融资租赁公司提升预测系统确保价格对客户具竞争力等,相信整个融资租赁行业对于残值管理的意识和能力都会提高。
最后,笔者参考毕马威分析,虽然中国已经是全球汽车销售第一大国,但是其汽车融资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2016 年,中国汽车市场预计有约60万辆新签融资租赁汽车,渗透率为2.5%。在这些车辆中,超过95%实际上是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签订的汽车贷,这意味着实际租赁渗透率低于0.1%。
因此,虽目前发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市场尚未成熟,但其潜力也是不可估量的。汽车融资租赁实务的律师应当多结合市场的可操作性,完善融资租赁公司合同管理和风险控制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