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停车费就不让车进小区?是否合法?

导读:

随着我国现代化城市建设的日益完善,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现代化小区遍布钢铁森林,随之而来的小区物业也不断让人们的生活更加便利,但是物业在为居民服务的同时,也产生了一部分矛盾,有些问题也侵犯了业主的权益,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分享一下相关案例供读者参考。

案例:不交停车费就不让车进小区?是否合法?

案情简介:

邱女士系某小区的业主,从其入住以来,私家车都是免费停在小区内部的公共区域。但从今年12月1日起,物业在小区张贴公告,内容为:小区业主停车需每月缴纳150元停车费,缴纳后到物业登记并领取门禁卡,业主开车进小区直接打卡进入,如果不缴纳则不得将车驶入小区内。

邱女士对此甚是不满,她认为自己作为小区的业主,开车出入小区是自己的权利和自由,物业的做法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物业私自张贴公告收取停车费没有经过业主投票同意,属于违法行为。

物业公司辩称:制定停车费收费标准是为了维护小区的环境,防止车辆乱停乱放,而且每个月150元的收费也不高,完全是为了维护小区的利益出发。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的问题:

◆一是不交停车费,物业公司是否有权不让业主开车进出小区?

◆二是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的行为是否合法?

不交停车费与让不让业主开车进入小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问题。

物业公司不让业主开车进入小区,这种做法显然是违法的,侵害了业主的自由出入权。作为小区的业主,对其购买的商品房享有物权,而车位只是商品房的附属物,业主拥有商品房就是物权所有人,对该小区内的共有建筑物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物业公司以不缴纳停车费为由不让业主开车进入小区的做法侵害了业主的物权。

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如果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因此,对于小区内部共有和共同管理的事项,应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据法定和共同议定的议事规则共同决定,该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如少数业主认为业主大会的决定侵害了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如果物业公司要收取停车费,应当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再委托物业代为收取停车费。如果物业未征得业主同意,擅自收取停车费,属于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条【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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