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于10月30日刊登了一篇名为《归还乘客遗失物,要钱该不该》的文章:失主孟先生将装有驾照和银行卡的钱包遗失在出租车上,出租车司机老康在发现其他乘客捡到遗失物后,自掏50元将钱包要回,经多方打探找到孟先生将钱包归还,并索要误工费200元。孟先生觉得其拾金不昧的行为值得称赞,但索取费用的行为不可取,遂向老康所在公司投诉;老康觉得,自己在归还遗失物的过程中支付了费用,并且暂停营运,索取误工费很正常。双方各执一词,对错难断。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从这一点上看,老康的做法似乎并无不妥。但出租车司机属于公共服务人员,捡到乘客的东西应当及时归还,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职业道德的约束。从这一点上看,孟先生的投诉也并非无理。那么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
笔者认为是出租车公司没有一套标准化的失物返还体系,才导致原本拾金不昧的好事变成一个烫手的山芋。
在本次的事件中,出租车司机或出于自身的正义感,或出于职业责任感,积极归还乘客遗失物品的行为是非常值得称赞的。但他只是一个高尚的平凡人,面对自己受损的利益做不到无动于衷,向失主索取本无可厚非,可主动索取的行为会让失主怀疑其初衷,而自己在这种怀疑中非但不能体会到做好事的成就感,还可能会让自己背负舆论的压力。
试想:如果出租车公司对于“司机拾到乘客物品应如何处理”有标准化的处理方式,那么老康在拾到物品后就会按照标准执行,而不会出现暂停营运的行为,自掏50元追回遗失物品的行为只需备案给公司。公司在找到失主后,以第三方立场将实际情况阐述清楚,失主或掏钱赠物、或口头感谢,中间也不会发生什么不愉快的事情。
社会的不断进步需要素质文明的配套发展,素质文明既无法运用科学技术去获取,也无法用法律条文去强制要求。然而,相应的标准体系却可以在素质文明进步的路上保护探索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标准化的失物返还体系十分有存在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