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以及认识成果的总称。而各部门法所研究的对象侧重点各有不同,如民法研究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刑法侧重点研究的是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等关系。我们接下来研讨的是劳动法调整和保护的对象。
作为一门系统性的学科,我们要对劳动法进行全方位研究,既要对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其产生发展和其规律。又要对其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法律制度的联系与区别,分析他们的性质特点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既要研究其内部方面,研究其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又要研究其外部方面,即与其他部门法的联系与区别。既要研究其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及结构和法律责任等要素,又要研究其实际效力和作用。
抛开劳动法历时性研究,我们更侧重于劳动法的共时性研究,即从一个横向的角度研究。具体又分为两个角度,一从内部角度探讨劳动法所调整的对象,二从外部角度比较与其他部门法和其他社会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从内部角度,大多数中外学者认为,劳动法是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根据《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此可知在我国,我们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当然了,劳动法不仅仅只调整劳动关系,同时也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的社会关系。如《劳动法》第九条“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这条表明在我国《劳动法》不仅仅调整劳动关系,还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关系。
举个例子:小王去某企业工作,没来之前工会与企业协商签订一个集体合同,有关如何办理社保及“五险一金”的,小王一年后发现企业未给自己以集体合同的标准办理,企业以小王来公司之前签的集体合同效力不及小王,小王去申请劳动仲裁。这个案例,除了涉及小王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还有涉及其他与劳动关系密切的关系,主要还包括工会方面、社会保险方面、劳动仲裁方面等。所以《劳动法》不仅仅只保障劳动关系,还保障其他社会关系。
广义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集体劳动过程中与其他劳动者或其他组织之间的产生的关系,还有劳动者在集体劳动过程中与所在单位之间的关系。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后者。注意劳动关系有别于劳务关系,举个例子;
李奶奶是一名大学的刑法教授,退休后,由于自己闲不住去某商学院继续任教,接受此商学院的返聘,继续担任刑法老师。问李奶奶与商学院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
这个问题,很多学者觉得有争议,一方面,劳动法并未规定劳动者年龄的上限,而且该行为若说是劳动合同行为也未尝不可,尽管最高院的解释说,《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是不能以此单纯认定为劳务关系,因为该劳动行为认定不是依据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而是根据实际的劳动事实行为而产生的。若认定为劳务关系,那么很多劳动者相关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与劳动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不符。但是退休后再就业已经享有社保,我们可以按劳务关系来处理。
通过上述问题的讨论,我们来总结一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员,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用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纯粹是由于自身的过错给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该损害与雇主无关。
我们来概括一下劳动关系的特征;
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于劳动之中。
主体方面,一是劳动者,二是用人单位。两者既有纵向隶属关系也有横向平等关系——劳动合同是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平等协商建立起来的,所以具有平等性。入用人单位后,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与听从调配,具有隶属关系。所以劳动关系是平等性与隶属性的相结合。
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劳动关系以劳动给付为主要内容。
劳动法调整的对象不仅仅只有劳动关系还有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的社会关系。举几个例子:
张阿姨被某国家机关聘用为清洁工,因为加班工资问题与国家机关发生争议,遂提起劳动仲裁。在这个案例中,劳动法不仅仅归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还归置着劳动者与国家机关。如果在国家机关中相关人员有国家编制,就被《公务员》法所调整,如果没有编制而又在该国家机关任职,那么国家机关与该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与保护。,
李阿姨所在企业工会与该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后该企业违约,遂提起劳动仲裁。
在这个案例中,劳动法不仅仅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法还调整相关社会团体,如工会。所以很多时候,劳动法还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密切联系。
在集体合同制度中,劳动法不仅仅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还归置着用人单位的工会。在社保制度制度中,劳动法还归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关系还与很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有密切联系,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劳动法还调整国家机关,在国家机关任用工勤人员时,劳动法还调整国家机关。在劳动派遣合同中,劳动法不仅仅只调整本用人单位还调整其他的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从外部角度看,劳动法还与一些机构有密切联系,如办理社保与养老金的相关机构。不同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非法人之间,均有联系。但是也不是所有问题都归劳动法管,一下问题不属于劳动法的管理范围,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仲裁受理在中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所以劳动法以调整劳动关系为主,同时还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