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先秦史奴役方式的研究,大致有三种说法:
第一种是传统型的。文献依据是《孟子》对于夏商周三代与贡、助、彻的配套书写。
第二种是五种社会形态型的。依据在于奴隶制、农奴制(或佃农制)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对应关系。
第三种是亚细亚生产方式型的。这种说法是对于商周共同体普遍存在认识基础上,对第二种类型的调整。
卢中阳的这本《商周指定服役制度研究》的意义在于重构三代国家奴役方式。
商周共同体的普遍存在决定了彻法不可能实行于商周时代,彻法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是个体小家庭生产,而这恰恰是战国时代的典型特征,这证明传统型的认识不过是孟子整齐古史的结果。
同时共同体的普遍存在再次证明了商周社会的社会经济结构是共同体成员的集体劳作,从而否定了奴隶制与农奴制。
亚细亚生产方式可能是最接近商周历史真实的说法,但建立在农村公社说、水利国家说等基础上的认识与商周历史也是相差甚远。尽管在形式上,亚细亚生产方式与指定服役制度都具有集团性、间接性的特征,都可以用来证明古典专制主义的基础,但事实上它们之间仍是有差别的。
无奴说与部民社会说,掩蓋了宗法制温情脉脉下对个人的剥削与奴役,对于认识国家的阶级性是不利的,甚至是危险的。马王爷的三大奴役方式中并不包含族长对族众的剥削(即便普遍奴隶说或早期家庭包含奴隶与农奴说对此作了补充,但家长制剥削始终都未成为一个独立的奴役类型而存在),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对于家长制剥削的重要性作了充分的说明,这一点在《指定服役制度研究》中可以得到再次的证实。
在了解了上述背景之后,《指定服役制度研究》的意义就很明确了。事实上,它重构了三代国家的剥削方式,强调了中国早期国家血缘族氏普遍存在下的奴役方式,这对于我们理解三代国家的结构和特征,认识中国国家发生与演进的路径都是有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