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来到法院系统所为的核心均为利益,但一定程度上,当事人也是分为不同类型,他们的诉讼和对法院的态度也是随之不太相同的。在《法的门前》中,对于当事人有一种分类方式,虽然西方社会与中国社会的情况有所不同,但也有相当的参考价值。
one-shootters(os)——“孤注一掷”者
这一类型的当事人主要是一般不太上法院当官司,偶然因为一些情况而到法院来主张自己的权力的当事人,这类型的当事人常见于比如婚姻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侵权纠纷等。
repeat players(rp)——“职业玩家”
这一类型的当事人,常常是经常与法院打交道的公司、律师等,往往对于法律的规制比较熟悉,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先一步的智慧,筹划下一次交易:与OS相比,经常与法院打交道;
2、预备专业人士:熟悉相关法律规则;
3、有机会与现行制度发展有益,非正式关系;
4、必须维持一个作战者的信誉:而OS常常会根据自己的利益不按套路出牌;
5、有时不惜在特定案件中付出最大代价,用象征性失败换切实利益,更容易投入匹配资源;
6、会在规划上做文章,对未来相似案件结果有追求。
在法院与OS和RP打交道的过程中,会有不同的需要注意的事项。
如果与OS打交道的过程中,因为OS关注的主要是自身的利益,他对于法律是如何的实际上是缺乏最基本的认知的,从他的利益出发与OS谈法律,他会比较容易听得进去,反之就是对牛弹琴,他对于你说的话是完全没有印象的。
如果与RP打交道的过程中,由于其自身是比较熟悉程序和套路的,沟通起来会相对比较容易,但更应该注意,案件的导向型作用,不被RP主张的表象所蒙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