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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早期基督教教义
自然法:文字解释为对人之道德感的承认,如果这种道德感得到正常发展,那么即使没有人类所知道的成文法律,这种道德也会指引人趋向于善。
奥古斯丁:人类黄金时代,堕落之前,人们生活在神圣的,纯洁的,正义的状态之中,人人平等和自由。
人类堕落之时,爱心秩序,让位于色、欲、贪婪、激情和权欲。人们不得不理性去设计各种可行方法和制度来应对新情况,政府、法律、财产和国家,都是罪恶的产物。
教会作为上帝永恒法的保护者,可以随意干预上述含有恶性的制度,教会对国家有绝对权威。
伊西多,国家制度起源租人类本性腐败。
二、托马斯的法律哲学
中世纪天主教和哲学在托马斯宏大思想体系下达到顶峰。
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理观的权威解释。
(一)托马斯法律观
托马斯把亚里士多德理论与福音教义相适应,划分为:永恒法,自然法,种法和人法。
永恒法:上帝的统治。隶属神辖范围的天地万物,受永恒法支配与调整。
凡人无力知永恒法整体,但可借理性能力认识其中部分。
自然法:托马斯把理性动物对永恒法参2与称之为自然法,自然法是神的理性命令的不完全和不完善的反映,但它至少能使人们知道永恒法某种原则。
托观点,自然法是人之物理和心理的特性组成的,自然法中包括一些指引人趋向于善的理性命令。所有善法由自然法规定,每个人理性都会自然地命令他作出善举。
神法:托,认为上帝发布一些比较具体的命令《圣经》而启示人类,并记载于新旧约全书之中,补充那种作为相当于一般的抽象原则体系和自然法。
人法:一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合乎理性的法令。它由负责治理社会的人制定。
一种不正义的,非理性的而且与自然法相矛盾的法律,根本不是法律,而是对法律的歪曲。
如果暴君颁布的法律导致了盲木崇拜或所归定与神法相背离,反抗或抵抗变成一种权利。
(二)托马斯正义观
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根据一种永恒不变的意志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
1、分配正义:按不同地位分配不同东西。
2、矫正正义:关注个人之间交易和交往中问题及出现不当行为或违法行为时如何进行调整的问题。
分配正义是一种比例平等,所得东西数量与这个人整体中地位重要性成比较。因此,分配正义中,一个人在社会中地位愈重要,那么他从共同财产中将亦得到愈多的东西。
但另一方面,矫正正义,人们必须用算术的方法使事务与事务之间相等,以使某人因他人损害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能够得到补偿,并且使一人因损害他人而获得的不当得利得到矫正。
三、中世纪唯名论者
中世纪对一般概念的著名论战,焦点是:一般概念性质及这些概念与现实中存在的特定客体的关系的问题。
“中世纪基督教世界却有一个不同的现象,两元对立的政制体,世俗的国王-贵族和罗马教皇领导下的教会,双方时而合作时而争斗,造成结果是没有任何一方势力能一手遮天,王权发展没有神权支持,神权发展有君权牵制,给老百姓和新思想发展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对比中国的君权神授和穆斯林的政教合一,这一点在大航海时代中西方对外反映上表现的非常明显。”
这是一场关于人的思想知识的起源及其客观有效性的基本问题。
唯实论者认为:人类的思想世界与外部现实的世界之间存在着一种严格的对应。人能经由推理能力的运用,洞见在自然界中起作用的道理。认同自然法的存在。
因此,真理,美德,正义,人性等此类一般概念,并非人之心智的建构,而且也是客观现实的实在之物之本身。独立存在于经验世界的具体表现形式之外。
形成的唯名论者,否定一般概念的实在性,就是说人描述的外部世界的一般概念和分类,只是个名,自然界不存在直接,忠实的复本和对应物。
第三章,古典时代的自然法
中世纪欧洲,天主教会为主,控制教育与科学。
16世纪,天主教受新教打击,新教对《圣经》教义重释。(原因类似朱熹注解论语)
受打击的主要原因是,当时欧洲许多国家对等级制度发起攻击。
经济上,反对封建经济制度以及与其共存的农奴制与行会制度。
政治上,反对封建贵族特权的新方向,在反对等级制度上取得成功的国家,最终强化了世俗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力量在政治,经济和知识生活的作用。
总结:
古典法学经历了三个时期,与这一时期社会,经济,和知识发展阶段大体同步。
第一阶段: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是神学在封建主义中求解放的运动,标志是:宗教中新教兴起,政治上开明专制主义崛起,经济中重商主义的出现,德国时间相对持续时间长点。
理论代表人:格老秀斯,霍步斯,斯宾诺莎,普芬道夫。
他们都认为自然法得以实施主要从统治者智慧和自律中发现。
第二阶段:1649年,英国清教改革,经济中以自由资本主义,政治及哲学中自由主义为标志。
洛克,孟德斯鸠为代表,权力分立方法来保护个人天赋权利。反对政府对权利侵害。
第二阶段自然法理论对美国产生影响。
第三阶段:人民主权和民主的坚决信奉,自然法因此由公意和多数决定。
代表人:卢梭。
第三阶段对法国政治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