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论
一般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体系
1)、致害行为:可能导致损害发生,并可以归责于民事主体的法律事实。
2)、损害事实: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
3)、因果关系: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的客观联系。
4)、主观过错:具有法律上可责难性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违法性在构成要件体系中的作用
1..违法性的三种表现样态
– (1)违反法定义务
• 第一,违反对绝对权的不可侵义务。
• 第二,违反对相对权的不可侵义务。
• 第三,违反对合法利益的不可侵义务。
(2)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订)第18条:
(3)故意违背善良风俗致人损害
2.《侵权责任法》上的违法性
(1)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 第6条 【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7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
–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2)医疗损害责任
– 第58条 【医疗机构过错推定的适用范围】
– 第63条 【不必要检查禁止义务】
(3)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第78条 【饲养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及被侵权人过错的适用规则】
– 第79条 【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
(三)致害行为
1、致害行为,是指可能导致损害发生,并可以归责于民事主体的法律事实。
3、监护的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控制、管领的动物、物件致害
– 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的侵权责任】
–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4.被使用人的行为
– 第34条【用人单位替代责任与劳务派遣责任】
– 第35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5.现代社会侵权行为
–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四)损害事实
1.损害事实的概念
– 侵权法的损害事实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民事权益被损害的客观事实
2.损失的证明与推定
– (1)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 (2)例外规则:推定受损 – 如:名誉权、隐私权等。
(五)因果关系
1、因果关系的概念
– 因果关系,是指致害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2、因果关系的三阶判断标准
– 1、一般因果关系(General Causation)
– 2 、 事 实 因 果 关 系 ( Actual Causation/Causation in Fact)
– 3 、 法 律 因 果 关 系 ( Proximate Causation/Causation in Law)
3、法律因果关系的确定:损害的可预见性
(1)、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
– a.直接因果关系:行为导致民事权益受损
– b.间接因果关系:因民事权益受损导致的进一步损失 – 如:劳动力丧失、精神震吓等。
(2)、可预见性损害:故意与过失
4、因果关系的证明与推定
– (1)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 (2)例外规则:推定因果关系
(六)主观过错
1.过错的概念
– 过错,是指具有法律上可责难性的主观心理状态。
– 1)、过错的主观性: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具有认知能力
– 2)、判断标准的客观性:普通人、理性人、善良家父
2.过错的形态
(1)故意
恶意,是指以损害他人的利益为目的,蓄意加害,行为积极追求损害后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一般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1)、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很可能会发生侵权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权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2)过失
– 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或懈怠。
– 1)、疏忽,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即疏忽大意的过失。
– 2)、懈怠,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即过于自信的过失。
3.《侵权责任法》上规定的“主观过错”要件
– 第33条【无意识致害的侵权责任和公平责任】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34条【用人单位替代责任与劳务派遣责任】
–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39条【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责任】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40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42条【销售者的缺陷产品过错最终责任】
–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43条【生产者、销售者的缺陷产品不真正连带责任】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44条【生产者、销售者对使产品存在缺陷有过错第三人的追偿权】
–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49条【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54条【医疗损害的过错责任与替代责任】
–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七)、作为义务的来源种类
(1)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 第9条【教唆人、帮助人的侵权责任】
(2)来自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
– 《执业医师法》第3条
(3)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 最高院《关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誉权小说的出版单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