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给劳动合同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者的诸多权益,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可以说,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权利书。
可是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往往和劳动者签订了一式两份的劳动合同,却把两份都拿走了,该给劳动者的那一份却没有给劳动者。致使很多劳动者不知道自己的劳动权益,在出现劳动纠纷的时候往往又是投诉无门,维权无证。
最近本所接到一位女士的案子,其在一家美团送外卖,该单位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却将两份合同都拿走了,没有给该给她的那份合同,只有自己偷偷拍了一页合同。如今因受到工伤,想申请工伤鉴定,却不知道自己的用工单位的名称是啥?
该女士保留自己的工资条、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据。可是这些都是总公司开具的,而其工作的地方却是杭州市的分公司。如果找总公司主张权利很可能是个悬案,时间特别久;如果找杭州市分公司却又没有劳动合同,不知道分公司的全称是啥?
如此陷入了两难境地,最终在本所律师的帮助下才得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并由双方各执一份。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存在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情况,以此限制劳动者的权利,这一行为属于违法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可以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这一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是主张劳动关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如果没有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主张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者在工作中注意保留自己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自己身份的材料。在加班的过程中注意保留加班申请表、考勤记录、交接班记录、加班清单、工资条、工资明细等书证,也可以是视频照片、电子邮件、电话录音、手机短信记录等其他证据。如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便或不敢主张加班工资,可以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一年内主张加班工资。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权利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劳动合同是一种违法行为,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注意保留自己工作的证据,以便主张事实劳动关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公司的营业执照、自己的工作证、工资条、工资明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