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时下的经济社会中,一个人在本职工作之余,利用自己的特长搞个第二职业,赚点外快以补家用,应该说是一件利人利己的好事。教师做家教(除了课上不讲课下讲的“假教”)也当属这样的好事之列。可好事一到了教师的头上,就变了味,除了遭到舆论的谴责,还要承受有关部门的打压。
先是从2009年3月1日起,北京市新修订的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将正式施行,公办学校教师如在工作日期间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或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将负法律责任,受到处理;(《北京日报》2009年2月11日)不久南京市教育局就出台了“教师有偿家教取消评职称资格”的意见(《扬子晚报》2009年5月21日);接着,湖南衡阳市教育部门就下发《关于坚决刹住中小学生寒暑假补课歪风的紧急通知》,要求各中小学一律不得自行组织或假借短期教育培训机构名义组织学生上任何培训班。教师在发动、组织学生补课中收受短训学校好处的,以商业贿赂论处。(《京华时报》2009年7月28日)
我知道,有关教育部门这样做,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他们是想减轻学生的负担,让孩子们能过上一个快乐的星期天、快乐的寒暑假。可在现时这个唯分数至上的教育大环境下,光凭课堂上学的那点东西,能让孩子的应试成绩芝麻开花节节高吗?能让不愿孩子输在起点的家长放心吗?于是,在课外补补课,让名师指点指点,就成了家长学生的最佳选择。退一步说,即便教育部门可以叫停学校的假期补课,可以不让教师搞家教,但社会上还有那么多的培训机构和培训班,人家可都是合法的,每年都在大张旗鼓地打广告招生,教育部门还能去查处吗?有需求就有市场,这就是政府部门屡禁补课而不止的原因所在。
让人气愤的是,面对补课歪风,政府部门却把板子一味打到教师身上,这公平吗?教师做点家教补点课,就取消评职称资格,还要负法律责任,受到处理,甚至以吓人的商业贿赂罪来论处,真有点无所不用其极的味道了。难道教师真的犯罪了吗?还是先学习一下有关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这条说得明明白白,教师只有在与教学相关的物品采购过程中,为对方谋取利益,收受对方财物的才能以商业贿赂论处,这种罪是那些有权力者才能犯的,做家教补课的教师就是想犯这种罪,可是能轮的上吗?
其实,做家教的教师也是可怜的,面对并不丰厚的收入,他们想靠家教来改善自己的生活条件,让自己活得更体面些,更有尊严些,这有什么错呢?有关部门的官僚要记清楚了,教师利用其专业知识为学生补课,然后取得一定的报酬,这是其付出劳动后的合法收入,不能想当然地以什么商业贿赂来论处。另外,地方教育部门不是司法机关,须知,任何犯罪行为都需要经过法院的判决,教育部门没有权力给教师的某项行为冠上刑事罪名。
当然了,在我们这个尽出黑色幽默的国度,任何可笑的事情都会发生,因为某些政府部门的刚愎自用无法无天早已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有些教育部门的官僚早把自己异化成了土皇帝,他们只愿治下的教师为自己的应试政绩“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如果谁敢心怀二心,把精力分出一部分去搞家教,土皇帝们就要予以严厉的打击。对这样的土皇帝,我们这些小教师只能诚惶诚恐,奉行惹不起就赶紧躲起的原则。
现在的教育部门整天不在正事上下工夫。就拿这补课来说,不只社会培训机构火爆,一些头顶特级教师桂冠的名师更是被家长们要求私下办培训班,为什么中小学家长送子女上培训班的需求这样旺盛呢?针对这种情况,政府部门完全可以大有作为。最有效的引导做法是,政府部门应该在义务教育领域加大教育经费统筹力度,积极推进各中小学均衡发展,彻底取消重点学校,让各校办学水平趋于一致;另外,应该改革中高考制度,不能用单一的分数标准评价选拔学生,而是要建立对学生的多元、综合、动态评价体系。如此一来,学生受到的教育都一样,都是高水平的,妄图靠各种补课提高分数自然就会失去意义,那个家长钱多了撑得还要送孩子上培训班去补课啊?
可惜有关部门却不去做那些有意义的事情,只知道隔三差五出台一些让人莫名其妙的这禁令那措施,连教师做家教补课都要上纲上线去管去压,这有用吗?除了让官僚们的政绩簿上增加一点虚无缥缈的荣耀外,只能让共和国的教育史上又徒增一些笑料。
实际上,政府部门从来就没有想要真正禁止补课,湖南衡阳的规定,本身恰恰说明了这点——规定称“已经组织(补课)的,除高三年级外,均应在通知下达后立即终止,并退还学费”,可见,为了鼓励高中进行升学率竞争,教育部门对补课还是情有独钟的。以这样的“先进观念”引领教育,想“坚决刹住”补课之风不是滑天下之大稽的事吗?
既然对学校的公开补课,教育部门可以网开一面,为什么对教师做家教补课就要刻薄寡恩地打压呢?如此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能让教师们心服吗?可能有些教育官僚不知道,上世纪二十年代,鲁迅为了生存多赚点钱,拿着教育部的薪水,还在北大、女师大、北师大、世界语专门学校、中国大学等校兼职上课,当时也没听说有关部门对鲁迅说三道四。这事倘若换到今天,可是比做家教补课要严重的多,有关部门又不知道要怎么大动肝火,或许可能要清除这个教育界的“败类”了。
当今的教育部门应该向民国时期的教育部门学习,管不了的事情,就不要淡操心,顺其自然是最好的管理办法。有能力做家教的教师,就让人家去做,一般教师心里都有杆良心秤,不会因为业余家教而耽误本职工作。如果有教师真的因此误了本职工作,教育部门再拿权力的魔杖去管理也不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