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此标志着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金税三期的管控大幕也从此拉开了,电子底账全面采集企业经营的发票信息,发票编码的使用对公司的税务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地税合并对公司的财税风险控制带来新的挑战,今天何谈省税就增值税体系下所涉及的几项容易在金税三期系统内预警的风险点做出提示,看客们比照自身的管理和运营模式,在相关环节适当调整,降低相应的风险。
金三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在增值税管理体系下,企业既面临机遇,也面临挑战。应该如何应对呢,废话不多说,上干货!
第一,金税三期以增值税税负率异常与否为出发点,分析企业的经营过程是否符合相应的商业逻辑,如果税负率太高,有可能存在虚开销项发票虚增收入的风险,如果税负率太低,可能存在虚抵进项税额的风险;营业税是价内税,影响企业当期损益,增值税是价外税,从理论的角度上并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损益,只是占用企业的资金所引发的机会成本,所以在增值税体系下企业的定价机制应该以谈定不含税价格作为基准原则,企业财务人员应该及时与法务团队沟通,最好在合同中注明增值税的含税价格是指“销项税额”而非“应纳税额”,调整合同的有关价格商定的条款,这样企业在承担了相应的纳税义务后,如果未来提供了某项产品与服务,就能将这部分资金以销项税额的形式收回,便不会引发增值税税负的疯涨,避免与税局产生因政策变动而带来纠纷;
第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精准确认是金税三期系统分析数据的一个突破,税局基本可以做到根据上下游开票信息联动确认每个环节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以此时间节点确认企业经营过程中是否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增值税体系下,在先开具发票的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此时无论收入是否实际到账都要缴纳增值税,实务中有些企业在未收到款项的情况下开票很可能带来商业或涉税风险,因此企业财务部门应该尽量明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八项具体规定,建议修改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尽量将付款条款明确为类似“付款日凭结算单按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表述,以避免上述情况发生,影响企业现金流;如有可能,建议企业财务团队主动梳理采购和销售合同,确定可抵扣范围和纳税范围,就价格条款、付款时间、发票等风险条款协商约定,避免损失;
第三,“三流一致”是国家税务总局历年来出台的一系列相关规定所提炼出的一个特殊定义,也就是企业的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方向)、票流(发票开具方向)和物流(或劳务流的提供方向)之间能形成一个可以相互印证且没有明显矛盾的商业闭环,满足闭环条件企业的进项发票可以申报抵扣。但实践中对这一定义的理解存在争议,特别是商业社会代收转付频繁出现以及商事交付形式多样化的情况下,判断三流一致时各地税务机关存在不同的理解,另外在实务中,三流不一致很可能被解读为经济利益往来具有洗钱嫌疑,因此企业应尽可能了解当地税务机关对“三流一致”的判断标准,通过完善合同等方式最大程度降低税务风险;
第四,供应商一体化风险,在增值税体系下,企业只有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税款才可以进入抵扣环节抵扣,否则“营改增”降税负的说法便与企业无缘,所以对于企业来说营改增是把双刃剑,一方面能避免重复课税、降低企业的社会负担,另一方面也为企业的采购制度和供应商管理带来了巨大挑战,因此应从内控入手,在与供应商签订协议前对其进行更为严格、全面的筛选和尽职调查:如果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应对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及时、准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违法违规记录等进行调查;如果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但其产品或服务价格较低足以弥补由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带来的损失,那么同等条件下也可考虑。
综上所述,在增值税体系下,企业应该抛弃传统粗放式的管理理念,尽快熟悉金税三期所关注的增值税预警节点,熟悉增值税管理的各项流程制度,掌握增值税发票领用存及抵扣要求,规范使用发票,降低企业风险,没有风险才是基本的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