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动员(队)人(队)数宜为双数。
二、预先确定并宣布比赛进行若干轮,此项轮数应根据参赛人(队)数和录取名额确定,大致可为淘汰赛时所需进行轮数的一倍,适当有所增减,但最低不要少于七轮,以减少偶然性。个人比赛的轮数宜取单数,使运动员之间先后走局数尽量趋于平衡,最多相差一先。
三、每轮均重新为全体运动员(队)编排一次,以确定对手和先后走。相遇过的对手不再编对,同时尽量照顾到每个人(队)先后走局数的平衡。
具体编排程序如下:
(一)第一轮应当根据运动员(队)的“等级分”(队的平均“等级分”)或以往比赛成绩排定序列,也可决定以其中一种为主结合进行。对无等级分的棋手用抽签方法排定先后顺序,列在有等级分棋手的后面(按照以往比赛成绩排列时,可比照此法执行)。然后分成人(队)数相等的上、下两组,以抽签方式由每组各出一人(队)编对,并抽签决定先后走。
(二)从第二轮起,每轮由最高分按积分段(一个积分段有时由一个以上分数层组成,例如一个9分,三个8分,或一个9分,两个8分,一个7分等,均应作为一个积分段统筹考虑)逐段向下编排,同分者编对。同分者已相遇过或无同分者,则以近分者编对,至全部排通为止。
比赛几轮之后,由上至下不能全部排通,出现受卡情况时,可从最低分向上排到卡住的地方,使之全部排通。如仍排不通时,则将由上排下来的最后一对或几对拆开重排,直到全部排开为止。原则上是由高分到低分向下编排,应当力求保持在高分层中的适宜桎,确实行不通时,再从下向上解决,防止不必要的由两头向中间靠拢,以保证编排工作的合理性和竞赛的准确性。
(三)在首先服从同分或近分者对弈的原则下,应尽量平衡每个人(队)先后走的次数,优先安排多先者与后者编对,但不得因此影响积分段配成最充分对数的可行性。在多先或多后条件相同者对弈时,抽签决定先后走。
(四)在业已多走二先或多走二后的两个运动员(队)相遇时,为尽量避免出现连续走三先或连续走三后的情况,应首先平衡连走二先或连走二后一方的先后走,除非均系连走,才抽签确定先后走。
在中途各轮已经考虑平衡先后手的情况下,如果在最后一轮中,出现相差三先的配对,亦不拆开重排。
(五)为了尽可能避免高分得先后走次数的过于不平衡,由倒数第三轮起,凡是积分不等的运动员(队)相对,按“低分服从高分”的原则,优先平衡高分一方的先后走。但到最后一轮,先后走无法平衡或无法接近平衡时,则只平衡相差1分(队为2分)和1分以上(队为2分以上)高分一方运动员(队)的先后走。若两人(队)相差仅0.5 分(队为1 分),仍以抽签决定先走方。
四、全部编排工作应采用抽签与人工编排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适合抽签时以抽签为主,不宜于抽签时则进行人工编排。
采用抽签,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该积分段本来可以做到的在平衡先后走的前提下进行的充分配对,不致由于采用抽签而出现障碍。
(二)即使平衡先后走的要求难以全部满足,该积分段本来还可以做到的充分配对,不致由于采用抽签而受到妨碍。
不违反上述原则时,具有同等条件(积分相同或先后走次数相同)的各号可以参与抽签,反之,就应进行人工编排。
提前做好预排准备工作,以便为顺利找到最佳抽排方案,打下良好基础。
五、确定抽签先后顺序的原则,依次是:
(一)“从高调低”。即由高分抽低分。
(二)“以不调多”。例如在获得7分的这一层中,有五个三先二后的和三个二先三后的,就应由后者抽前者。
(三)“单数轮次由小号先抽,双数轮次由大号先抽”。按前例,后者的三个号再按本款执行。
但在执行上述原则时,如存在较难配对的“受限制号”,可作为特殊情况,优先排,以免卡不通。
确定先后走的抽签方法可酌情采用。
六、如遇规定编排时间已到,而有的对局尚未结束的情况,进行编排时,可暂时先按双方和局计分,事后无论该局结果如何,本次编排内容均为有效。
七、关于同一单位运动员(队)是否需要回避配对的问题,可由竞赛组织机构事前研究确定并写入补充规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