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5日,是一个普通再也不能普通的日子;然而对于在江苏省无锡市打工的安徽省颍上县青年农民吴小庆来说,是他噩梦开始的日子。吴小庆和平时一样于中午1点钟,骑着两轮摩托车去离他暂住地十多里路远的工厂上班,当他骑到312国道锡山区东亭一个交叉路口时红灯亮了,他停了下来;当红灯快了时他一加油门冲了过去;正好与一辆挂着内蒙古牌照的直行大型集装箱货车相碰撞,随着一声巨响过后,吴小庆被车轮一侧压了过去昏迷在地,两轮摩托车的油箱的汽油漏了出来遇着火花迅速燃烧起火瞬间也把大货车车头引燃起来,幸亏大货车上的两个人发现及时停车跳了下来,司机连忙用手机拨打火警“119”和急救“120”;吴小庆被急救到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抢,无锡市消防支队也及时赶到将大火扑灭,两轮摩托车和大货车车头已严重焚毁到了报废的程度。
十几天后,无锡市锡山区交警大队经过详细调查后做出了事故责任认定:大货车司机李方平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应承担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吴小庆也因无牌无证不带头盔上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而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大货车虽然挂的是内蒙古牌照但实际车主确是山东省枣庄市的李方平,他的车辆在此次事故中被严重烧毁而因此损失160000元;出事后的一个星期之内他也为吴小庆缴纳19000元医疗费之后,再也筹措不到钱了。吴小庆在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共住院治疗105天,共产生医疗费近20万元;吴家为此东拼西凑,把所有的亲戚朋友都借了个遍,安徽老家的村委会为此还进行了募捐活动,最后实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吴家的十多位直系亲属租车到无锡卖血才为吴小庆凑齐了医疗费用。一次事故让两个家庭倾家荡产陷入困难之中,悲惨的教训让人刻骨铭记。
2006年8月2日,在吴小庆住院期间,他就委托律师将驾驶员李方平,车辆行车证所有人内蒙古锡林浩特市的挂靠公司和车辆保险的公司山东省枣庄市的一保险公司一块起诉到了法院,其间经过二次开庭辩论,最终于2006年10月8日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做出了民事判决书,驾驶员李方平和保险公司于2007年1月24日农历春节前夕将13854.71元的医疗费用电汇至法院的账户上,第一次诉讼总算告了一个段落。
2007年3月13日,吴小庆又回到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了第二次手术治疗,住了20多天的院于4月6日出院返回安徽老家;2007年4月26日,吴小庆的家人带他又一次回到无锡市,准备第二天(也就是27日)去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的当天晚上,悲剧再一次发生;吴小庆因头部手术后遗症的影响而突然失控跑到距家不远的锡澄高速公路上被一辆急速行驶的小型客车当场撞死。经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认定,吴小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调解,小型客车的车主按照当时实施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付了1万元的费用补偿。吴小庆死后,撇下了年迈的父母双亲,悲伤的妻子和一双刚满七岁的女儿与不满三岁的儿子无人照料,吴家顿时陷入了无尽的悲痛和绝望之中。
2007年9月30日,死者吴小庆的父亲,母亲,妻子,女儿,儿子等五人再次将李方平,挂靠公司,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人民法庭,诉讼金额254238元。
2007年12月6日上午9时正式开庭,被告之一的内蒙古锡林浩特市的挂靠公司没有到庭应诉,李方平和保险公司的委托律师与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就诉讼主体,诉讼金额进行了激烈地辩论。李方平也当庭提交反诉请求,要求吴小庆的五名受益人赔偿他因车辆烧毁而应由吴小庆承担次要责任的33454.08元的赔偿损失,主审法官当庭接受了反诉请求,予以支持;双方代理人又继续为此争论不休,庭审一直持续到12点30分,主审法官也考虑到此案的复杂性,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这一等就是半年,2008年6月6日,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人民法庭组成了合议庭再次对本案进行审理,双方代理人又一次展开唇枪舌战的辩论……
2008年8月1日,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李方平应赔偿五名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2178.45元。二,确认五名反诉被告应赔偿李方平车损111513.60元的30%即33454.08元,上述两项相抵,李方平还应给付五名原告58724.37元。三,驳回五名原告的其他的诉讼请求。
2008年8月14日,五名原告不服锡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又上诉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年1月7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将李方平的赔偿金额改判为99138.21元;并要求枣庄保险公司直接将理赔款电汇到法院的帐户上。至此,经历三年,涉及四省区的一个农民工两次致命车祸的诉讼案到此终结。
我当时作为保险公估公司的工作人员,全程参与这个案件的整个处理过程。
星转斗移,寒来暑往,十多年过去了;也不知道吴小庆的家人和一双儿女生活的咋样了?
真诚希望远在他乡打工的朋友们,一定要时刻遵守交通法规,毕竟人的生命只有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