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这个词经常能见到。它代表着什么,大家也一定不陌生。承兑是在汇票制度规定的票据行为之一,是指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承诺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一旦付款人承兑,就等同于负起了付款的法律责任。
那你知道为什么“承兑”这个词分量这么重吗?这就涉及到承兑汇票的一般原则了。
承兑汇票一般原则包含三种:一是完全承兑原则,二是单纯承兑原则,三是自由承兑原则。
完全承兑原则
我国票据法第54条规定,付款人必须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付款。通过该条的规定,可以认为我国票据法在事实上是否认部分承兑的,付款人进行部分承兑的,应视为承兑附有条件,依票据法第43条的规定,视为拒绝承兑。这在票据法上称为完全承兑原则。
单纯承兑原则
我国票据法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如果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不发生承兑的效力。这在票据法上称为单纯承兑原则。
自由承兑原则
汇票的付款人可以依自己独立的意思,决定是否进行承兑,不受出票人指定其为付款人的限制。即使付款人与出票人存在一定的资金关系或依承兑协议,应为汇票进行承兑而未承兑,也只承担票据外责任。
承兑虽应是银行承兑汇票特有的制度,但并不一定所有的汇票付款人都有必须承兑(如没有承兑的银行汇票),承兑并不是付款人的义务。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对付款人没有约束力,付款人对持票人的承兑请求,可以自由选择接受或者拒绝。
银行承兑汇票上之所以要设立承兑制度,是因为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于指定到期日或见票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的有价证券。
但汇票出票是出票人单方行为,"委托"一词并不表明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或者即使存在该种关系,也因为票据的设权性和无因性而不发生票据法上之效力。
故需要由出票人记载的付款人自己在票据上为意思表示,表明其是否愿意付款,以确定其在票据上的身份与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