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著作权法》是保护文学艺术领域内智力成果的最为重要的法律,对推动科技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一、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以下作品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客体:

        1.文字作品:指的是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况词、布道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例如民歌、流行歌曲、交响曲、京剧、舞蹈、電术、马戏、民间杂耍等表现形式。

        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建筑作品是指建筑物的设计作品。

        5.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而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面由计算机执行的一组代码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为代码化指令的一组符号化指令或符号化语句。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著作权的取得

        我国对著作权采用自动保护原则。按照《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简单而言,作品一经产生,即产生著作权,既不要求登记,也不要求发表,也无须在复制物上加注著作权标记。

        但是在实践中,著作权人可以向我国著作权主管机关办理著作权登记,这种登记实际上是对取得著作权事实行为的认定和证明,但是,著作权登记并不是取得著作权的法定程序。

实务指南

        1.著作权登记是保护著作权的有效方式之一。

        尽管进行著作权登记并非著作权生效的法定条件,但考虑到著作权登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权利人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对特定的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是保护其权利的有效方式之一。例如从事壁纸生产的企业,若设计出一种新式样的壁纸后进行著作权登记,一旦发现第三方模仿,则其可以利用著作权登记证书,直接向模仿者主张权利,该方式将大大降低壁纸生产企业的举证难度,降低其维权的风险与成本。再如,对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对于防范侵权、打击侵权也是十分必要的。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与商标注册证和专利证书不同的是,著作权登记仅仅是证明具有著作权方式的一种,不能作为权利证书来使用。由于著作权登记时并不审查该作晶是否是独立完成,因此一旦有第三方就该作品提出权属主张,此时就需要进一步举证原创手稿等一系列能够表达创作过程的资料,从而确定谁是最终的权利人。

        2.如何进行著作权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保护中心受国家版权局的委托负责外国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应向当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作品登记,在办理手续时应填写《作品登记表》和权利证明,交纳相应的登记费。作品登记后将予以公告。

        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受理机关为中国国家版权保护中心。

        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可以自行办理申请手续,也可以委托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或者律师代办。

        三、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及其保护期限

        (一)著作权的权利内容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两个方面,具体而言,著作权的权利内容有: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述权利中1~4项权利为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其余为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只能由著作权人自行享有,而财产权利可以继承、转让。

        (二)著作权保护期限

        对于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其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对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若为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以及其他财产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以及其他财产性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将不再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像作品,其发表权及其他财产性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将不再保护。

        四、著作权的保护方式

        与专利、商标权的保护方式一样,对于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民事、行政以及刑事途径保护其权利。

        (一)民事途径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包括:①停止侵害;②2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③赔偿损失。

        (二)行政途径

        著作权人在发现侵权行为后,也可以请求版权局进行查处,版权局可以对侵权人实施以下处罚:①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②没收非法所得;③没收侵权复制品;④罚款;⑤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三)刑事途径

        对于侵权行为十分严重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按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与侵犯著作权相关的刑事责任有:①侵犯著作权罪;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案例参考

        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①—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原告应举证被控侵权软件与涉案软件实质相同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息技术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研发了包括手术室临床信息系统(简称ORIS)和重症监护临床信息系统(简称CCIS)在内的临床信息系统软件,并分别于2000年和2001年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并上市销售。20003年8月,某信息技术公司在参加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病人监护仪和麻醉科电子病历”项目政府招标中,发现北京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创新科技公司)参与竞标的软件产品 Cyber vue anesthesia软件与其享有著作权的ORIS软件极其相似。竞标过程中,某创新科技公司最终战胜某信息技术公司中标。某信息技术公司因此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某创新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并销毁非法复制的软件、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125万余元等。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某创新科技公司承认双方的软件在源程序和功能上有相似之处。同时鉴于被告的主要工作人员范某、胡某等人曾在原告公司任职,应接触过原告公司的涉案软件,此二人离开原告公司后即在被告公司分别担任总经理和秘书工作,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亦在原告公司任过职,应知范某、胡某二人接触该公司软件的情况,故应视为被告公司的 Cyber vue anesthesia麻醉科临床信息系统V.0软件(筒称CV-A软件)并非由其独立开发,而是取自原告公司的软件,此行为显属侵权,故被告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某创新科技公司提起上诉称:一、其一直坚持认为CV-A软件系独立开发,源程序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的 Operation room information system软件的源程序无相同或相似之处。二、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过程中,鉴定机构没有对当事人双方的源程序进行对比,原审法院以“接触”为由,视为某创新科技公司侵权,不符合举证规则。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信息技术公司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交反映控侵权软件源程序或目标程序的证据,不能够证明被控侵杈软件的情况以及该软件是否销售或使用,进而也就无法判断被控侵杈软件的源程序或目标程序或运行界面等与涉案软件是否实质相同,是否使用了涉案软件或使用了哪些部分。因此,某信息技术公司没有尽到其应尽的证明被控侵权软件与涉案软件实质相同的初步举证责任。而原审法院在某信息技术公司没有充分提交证据且鉴定机构没有给出涉案软件与被控侵权软件的对比结论的情况下,凭推断认定某创新科技公司侵犯了某信息技术公司的软件著作权,证据不足,理由亦不充分,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算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杈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电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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