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题
尊敬的复审委员会:
1.关于证据使用
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2010年2月23日,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为2010年1月25日,公开日为2010年12月9日,属于在前申请,在后公开的中国专利申请,只可以用来评价新颖性,不能用来评价创造性;对比文件2的申请日为2009年1月20日,公开日为2009年12月1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属于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对比文件3的申请日为2008年2月1日,公开日为2008年12月22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属于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
2.关于无效理由
2.1 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
第一条无效理由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此条无效理由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硬质冷藏箱,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硬质冷藏箱,可见技术领域相同,并具体公开了箱本体、盖体、箱本体的内部形成放置物品的容纳空间,容纳空间上部为开口,用于盖合容纳空间开口的盖体2设于箱本体1的上方,盖体用于打开和闭合容纳空间的开口,箱本体包括内外两层防水尼龙面料层(相当于防水外层和防水内层)及保温中间层,容纳空间内固定设置有若干个装有蓄冷剂的密封的蓄冷剂包,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可见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方案。而且解决的均是“如何箱本体内的饮料长时间保持低温状态”这一技术问题,并取得了“长时间为所容纳的物品提供低温环境”这一相近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实质上相同。
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2 关于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
第二条无效理由认为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此条无效理由不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对比文件1公开了箱本体1和箱盖体2上设有相互配合的连接件3,而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是拉链,而拉链是连接件3的下位概念,可见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实质上不同;并且新颖性的评价应适用单独对比原则,故不能将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来评价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
2.3 关于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第三条无效理由认为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此条无效理由不成立,具体理由如下: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硬质冷藏箱,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小型冷藏桶,可见是同一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桶本体(相当于箱本体)、桶本体上方的盖体、隐含公开了桶本体内设置有容纳空间,盖体由外向内依序设有防水尼龙面料层(相当于防水外层)、硬质材料层、保温层(相当于保温层)及防水尼龙面料层(相当于防水内层),通本体内放置若干个装有冰块(相当于蓄冷剂的下位概念)的密封的冰块包(相当于蓄冷剂包的下位概念),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3最多的技术特征,且技术领域相同,可以选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为:“蓄冷剂包固设在容纳空间内”和“盖体上设有能盖住所述拉链的挡片”,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蓄冷剂包如何与容纳空间连接”和“如何延长箱内物品的冷藏时间”。
然而对比文件3中虽有公开挡片,但其结构与涉案专利中的挡片完全不同,并且对比文件3中的挡片作用为方便人们用手持握,从而解决盖体难以开启的问题,可见对比文件3并未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上述区别特征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同时具有“延长箱内物品的冷藏时间”的技术效果,故而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所以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及其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4 关于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第四条无效理由认为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由于对比文件1由于是在先申请、在后公开的中国专利申请,只能用来评价新颖性,无法与其他对比文件结合评价创造性,所以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说法不正确。
同时第四条无效理由还指出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此说法正确,具体理由如下: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硬质冷藏箱,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小型冷藏桶,可见是同一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桶本体(相当于箱本体)、桶本体上方的盖体、隐含公开了桶本体内设置有容纳空间,盖体由外向内依序设有防水尼龙面料层(相当于防水外层)、硬质材料层、保温层(相当于保温中间层)及防水尼龙面料层(相当于防水内层),通本体内放置若干个装有冰块(相当于蓄冷剂的下位概念)的密封的冰块包(相当于蓄冷剂包的下位概念),保温层(相当于保温中间层)可以采用泡沫材料,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4最多的技术特征,且技术领域相同,可以选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为:“蓄冷剂包固设在容纳空间内”,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蓄冷剂包如何与容纳空间连接”。
然而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容纳空间和若干个装有蓄冷剂的密封的蓄冷剂包通过固定设置这一连接方式连接,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样为“蓄冷剂包如何与容纳空间连接”,可见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从而获得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所以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及其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5 关于权利要求3保护范围不清楚
第五条无效理由认为权利要求3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此条无效理由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3直接对附加技术特征“拉链”做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而权利要求1中并未包括“拉链”这一技术特征,可见权利要求3缺乏引用基础,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2.6 关于权利要求4不是保护客体
第六条无效理由认为权利要求4不是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此条无效理由不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在对比文件2中已公开泡沫材料这一技术特征,可见权利要求4是将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不属于对材料本身的改进,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3.修改权利要求书
经过前述分析,我方申请人注意到,权利要求2还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硬质冷藏箱,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小型冷藏桶,可见是同一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桶本体(相当于箱本体)、桶本体上方的盖体、隐含公开了桶本体内设置有容纳空间,盖体由外向内依序设有防水尼龙面料层(相当于防水外层)、硬质材料层、保温层(相当于保温层)及防水尼龙面料层(相当于防水内层),通本体内放置若干个装有冰块(相当于蓄冷剂的下位概念)的密封的冰块包(相当于蓄冷剂包的下位概念),侧壁的顶部边缘及盖体2的边缘设有拉链,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2最多的技术特征,且技术领域相同,可以选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为:“蓄冷剂包固设在容纳空间内”,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蓄冷剂包如何与容纳空间连接”。
然而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容纳空间和若干个装有蓄冷剂的密封的蓄冷剂包通过固定设置这一连接方式连接,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样为“蓄冷剂包如何与容纳空间连接”,可见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从而获得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所以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及其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故在修改权利要求书时,删除原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合并,并对余下权利要求的序号作适用性调整,完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所示:
1、一种硬质冷藏箱,包括箱本体(1)和盖体(2),所述箱本体(1)的内部形成一个上部开口的容纳空间,所述盖体(2)设置于所述箱本体(1)的上方,用于打开、关闭所述容纳空间的开口,其特征在于:所述箱本体(1)包括防水外层(3)、保温中间层(4)及防水内层(5),所述箱本体(1)的容纳空间内固设有若干个装有蓄冷剂的密封的蓄冷剂包(6),所述箱本体(1)和所述盖体(2)的连接处设置有拉链(7),在所述盖体(2)上设有能盖住所述拉链(7)的挡片(8)。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硬质冷藏箱,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温中间层(4)为泡沫材料。
第二题
技术问题A: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必需打开整个盖体取
技术问题B:蓄冷剂包固定放置或者冰块包不固定放置等带来的不便
这两个技术问题之间没有关联性,所以此处需要分案,分别针对两个技术问题组建技术方案。
先针对技术问题A组建技术方案,三个实施例都可以解决该技术问题,首先依次针对每个实施例撰写独立权利要求。
针对实施例1撰写独权D1
一种冷藏桶,由硬质保温材料制成,包括:
桶本体(1)和盖体(2);
其中所述桶本体(1)的顶部开口;
盖体(2)盖合在所述桶本体(1)的开口上;
所述盖体(2)用于打开和关闭该开口;
所述桶本体(1)内设置有冷源;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上盖(3);
所述上盖(3)开有口部(5);
所述盖体(2)上开有窗口(4);
所述上盖(3)相对于所述盖体(2)水平转动,使得所述口部(5)与所述窗口(4)彼此完全错开;
放物品时,所述上盖(3)打开所述窗口(4);
平时,所述上盖(3)盖合所述窗口(4)。
针对实施例2撰写独权D2
一种冷藏桶,由硬质保温材料制成,包括:
桶本体(1)和盖体(2);
其中所述桶本体(1)的顶部开口;
盖体(2)盖合在所述桶本体(1)的开口上;
所述盖体(2)用于打开和关闭该开口;
所述桶本体(1)内设置有冷源;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上盖(3)和竖直转轴(6);
所述盖体(2)上开有窗口(4);
所述上盖(3)通过设置在所述盖体(2)上的所述竖直转轴(6)与所述盖体(2)连接;
所述上盖(3)以所述竖直转轴(6)为轴相对于所述盖体(2)水平转动;
放物品时,所述上盖(3)打开所述窗口(4);
平时,所述上盖(3)盖合所述窗口(4)。
针对实施例3撰写独权D3
一种冷藏桶,由硬质保温材料制成,包括:
桶本体(1)和盖体(2);
其中所述桶本体(1)的顶部开口;
盖体(2)盖合在所述桶本体(1)的开口上;
所述盖体(2)用于打开和关闭该开口;
所述桶本体(1)内设置有冷源;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上盖(3)和水平转轴(7);
所述盖体(2)上开有窗口(4);
所述上盖(3)通过设置在所述盖体(2)上的所述水平转轴(7)与所述盖体(2)连接;
所述上盖(3)以所述水平转轴(7)为轴相对于所述盖体(2)向上转动翻开;
放物品时,所述上盖(3)打开所述窗口(4);
平时,所述上盖(3)盖合所述窗口(4)。
先将D1和D2进行概括:
D1和D2之间具有相同的功能:
放物品时,所述上盖(3)打开所述窗口(4);
平时,所述上盖(3)盖合所述窗口(4)。
还具有相同的运动轨迹:转动、水平转动。
接着将D1和D3进行概括:
D1和D3之间具有相同的功能:
放物品时,所述上盖(3)打开所述窗口(4);
平时,所述上盖(3)盖合所述窗口(4)。
还具有相同的运动轨迹:转动。
最后将D2和D3进行概括:
D2和D3之间具有相同的功能:
放物品时,所述上盖(3)打开所述窗口(4);
平时,所述上盖(3)盖合所述窗口(4)。
还具有相类似的结构:转轴。
还具有相同的运动轨迹:绕轴转动。
所以我们可以针对D1、D2和D3一起进行概括:
一种冷藏桶,由硬质保温材料制成,包括:
桶本体(1)和盖体(2);
其中所述桶本体(1)的顶部开口;
盖体(2)盖合在所述桶本体(1)的开口上;
所述盖体(2)用于打开和关闭该开口;
所述桶本体(1)内设置有冷源;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上盖(3);
所述盖体(2)上开有窗口(4);
放物品时,所述上盖(3)打开所述窗口(4);
平时,所述上盖(3)盖合所述窗口(4)。
接着布局D1、D2和D3的大从权: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冷藏桶,其特征在于:
所述上盖(3)相对于所述盖体(2)转动,以打开或盖合所述窗口(4)。
接着布局从权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冷藏桶,其特征在于:
所述上盖(3)相对于所述盖体(2)水平转动,以打开或盖合所述窗口(4)。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冷藏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转轴;
所述上盖(3)相对于所述盖体(2)绕所述转轴转动,以打开或盖合所述窗口(4)。
下面针对每个实施例进行布局从权。
5.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冷藏桶,其特征在于:
所述上盖(3)为圆形薄盖;
所述上盖(3)开有口部(5);
所述上盖(3)外形尺寸能盖住所述窗口(4);
所述上盖(3)相对于所述盖体(2)水平转动,使得所述口部(5)与所述窗口(4)彼此完全错开。
6.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冷藏桶,其特征在于:
所述转轴为竖直转轴(6);
所述上盖(3)为薄片状;
所述上盖(3)外形尺寸能盖住所述窗口(4);
所述上盖(3)以所述竖直转轴(6)为轴相对于所述盖体(2)水平转动。
7.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冷藏桶,其特征在于:
所述转轴为水平转轴(7);
所述上盖(3)为薄片状;
所述上盖(3)外形尺寸能盖住所述窗口(4);
所述上盖(3)以所述水平转轴(7)为轴相对于所述盖体(2)向上转动翻开。
8.如权利要求1-7任一所述的冷藏桶,其特征在于:
所述冷源可拆卸地与所述桶本体(1)连接。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冷藏桶,其特征在于:
所述冷源通过粘扣与所述通本体(1)连接。
10.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冷藏桶,其特征在于:
所述冷源为若干个蓄冷剂包。
11.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冷藏桶,其特征在于:
所述冷源为若干个冰块包。
12.如权利要求1-7任一所述的冷藏桶,其特征在于:
所述上盖(3)通过相互配合的粘扣或磁性件紧密盖合在盖体(2)上。
针对技术问题B撰写权利要求
1.一种冷藏桶,有硬质保温材料制成,包括桶本体(1)、盖体(2),桶本体 (1)的顶部开口,盖体(2)盖合在桶本体(1)的开口上,其特征在于:冷源可拆卸地连接在桶本体(1)内。
分案理由
第一份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 l 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盖体(2)上开有窗口(4),上盖(3)能打开和盖合窗口(4),以便在不打开盖体 (2)的情况下,就能取出、放入物品”,而第二份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 1 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冷源可拆卸地连接在桶本体(1)内”。由此可见,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彼此之间在技术上也无相互关联,因此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并不包含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彼此之间不具备单一性,因此应当分别作为两份专利申请提出。
2.第一份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 1 相对于附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当需要取出、放入较小物品时,仅需通过上盖打开盖体上的窗口即可,而无需打开整个盖体。所取得技术效果为:减少了冷藏桶内外空气对流的机会,延长了所保存物品的冷藏时间。
第二份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 1 相对于附件 1 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蓄冷剂包固定放置或者冰块包不固定放置等带来的不便,取得的技术效果为:无需将整个冷藏桶都放入冰箱中就能冷冻蓄冷剂包,节省所占用的冰箱中的空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