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偶然间看到一个视频,一个女司机在正常行驶的情况下,突然闯出一辆电瓶车横穿马路,并与之相撞,好在车速不快,双方人员都没有受伤,只是电瓶车和汽车有不同程度的损伤,交警来处理,裁定女司机无责任,但因为电瓶车是非机动车辆,所以认为其是弱势群体,女司机虽然没有责任,但依然要赔偿电瓶车主损失,大概就几百块吧。
一般情况下,事故处理到这里就结束了,女司机有保险,不需要她自己花钱。通常情况下,交警为了更快的处理事故,都会让车主(指汽车司机,以下同)承担全责,然后走保险,这对大家来说是最省时省力的,表面上看,也是对谁都没有损失的,大部分车主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省时省力的心态,而接受这样的裁定。但这位女司机断然拒绝了,她认为这辆电瓶车是机动车标准,申请了鉴定。经鉴定,事故中的电瓶车果然属于机动车,最终,电瓶车车主赔偿了女司机的损失!(为小姐姐点赞)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被作为轻便摩托车而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技术要求”
第5.1.1规定:“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第5.1.2规定:“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
第5.1.3规定:“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
在很多人看来,电瓶车是弱势群体,与汽车相撞,自身危险系数比汽车高出不是一两个量级,不管汽车是否有责任,出于人道主义都应该对电瓶车主进行一定的补偿。
但同样让很多车主苦恼的也是电瓶车,闯红灯,横穿马路,逆行,横冲直撞,劣迹斑斑,有多少次在你没防备的时候电瓶车给你当头一棒,而你只能默默认栽,息事宁人。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标准,目前道路上奔驰的电瓶车,恐怕都是机动车,那么为什么电瓶车在屡屡犯规时理直气壮,却又一次次被当作弱势群体给予安慰和补偿?
除了政府的监管,交通警察对电瓶车处理所谓的套路和大家对这一法规的不了解,车主在面对自己无责的事故时,选择沉默和接受,少了一份计较,是不是也要为此负上哪怕那么一丁点的责任呢?
在传统的观念里,宽宏大量、宰相肚里能撑船是被人传颂的品质,而斤斤计较、锱铢必较是负面的,是贬义词。然而在当今社会,我们是不是太过于圆滑世故,少了一份计较的勇气?我为故事里的女司机的这份计较点赞!
类似需要计较,却放弃了计较的权利的事情很多,今年9月1号在上海松江,交警对违法停车整治时,遭一名违停女性车主暴力阻挠,交警在控制该女子过程中未顾及其手中怀抱儿童的安全,致使女子与儿童倒地。这件事的处理结果是警察被停职调查接受处分,对女子进行了赔偿。
就因为舆论的压力,政府就轻易放弃了对这名女子该有的计较,违停在先,辱骂推搡警察在后,这种行为仅仅因为是个女人、抱着孩子就变成了双重弱势群体,我弱我有理!
我们追求的文明社会不是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能做到彬彬有礼、互相谦让。而是在以法律法规作为约束和保障的底线之上,大家能够温文尔雅、以礼相待。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是需要我们所有人的“计较”来推动和尊重的。
感恩所有斤斤计较的人!斤斤计较是最可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