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又结了一件小而复杂的案子,回家路上,边想着近期处理的几例类似案件,豁然认识到『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的核心意义——让有理没钱的人能够打得起、打得赢官司,能够及时看到正义。以今天的A诉B县医院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为例。
A为和政县农民,43岁,以打工为生。其上有73岁、中风卧床的老母,下有一双正在读中学、成绩优异的儿女,妻子长年在新疆打工。虽然A夫妇不辞辛苦、昼夜操劳,但一直都过着一分钱要掰成两半花的紧日子。
屋漏偏逢连夜阴雨!令这个家庭雪上加霜的是,2017年4月21日A在工地工作时不慎被电锯割伤右小腿,被工友送往B县医院治疗。该院检查后为A做清创、缝合、输液治疗,三天后A转至自家所在的C县医院,该院为A检查后做输液消炎处理。A在C医院住院21天,期间曾多次向主治医生表示右下肢麻木,医嘱:观察。A出院时,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并承担了B、C医院的全部治疗费用。
A在家休养月余,感觉右下肢麻木无丝毫缓解,遂于2017年6月23日前往兰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侧腓总神经损害伤(电锯割伤),并实施手术,治疗费用14448.39元。出院医嘱:继续石膏固定至术后一个月,逐渐伸直膝关节,更换短腿石膏固定踝关节于功能位一个月,随诊。
A出院后以B县医院有漏诊属医疗事故为由,多次向其索要赔偿未果。无奈,于2018年1月19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B县医院赔偿其医疗、误工、护理等各项损失三万余元。B县医院主动要求和解,A遂撤诉。后,B县医院依据医调委出具的意见,仅同意赔偿5000元,A不能接受,于2018年7月3日再次起诉。
2018年10月12日(周五),和政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A的申请,指派笔者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10月15日(周一)的本案庭审。笔者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A了解案情,发现其诉状存在诸多错误:1、赔偿对象错误,未区分医院方和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诉请医院方赔偿全部医疗费14448.39元和全部的误工费、护理费;2、款项计算错误:随意主张误工费、护理费,且主张护理费过少,仅4000元;主张误工费过多,要30000元;未主张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3、事实理由陈述不充分,也没有充分举证,仅仅向合议庭提交了兰大二院的部分病历;4、未做医疗事故鉴定,医院方是否存在医疗事故和事故所导致的损失无法界定。
笔者向A分析其诉状存在的上述错误及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建议变更诉讼请求,向B县医院主张部分损失;补充提交B、C县医院病历,并做医疗事故鉴定,明确医院方责任和责任比例;争取法官支持,力争调解结案。但,遭A拒绝。A的理由是:1、因为B县医院的过错,导致其延误治疗和用人单位不给钱,所以医院方得承担自己的全部损失;2、兰大二院病历清楚的证明B县医院存在医疗事故,没必要再做医疗事故鉴定;3、医院方没有诚意,不同意调解。
笔者努力通过摆事实、讲法律、举案例来说服A接受笔者的诉讼思路、方案,深感TTMD难了!难到什么程度呢?笔者准备相关应诉材料只用了不到两个小时,说服A却用了——周五一下午(从15点到19点)、周六一下午(从14点到19点)、周一去开庭路上1.5个小时、合议庭调解2个多小时,共13.5个小时。最后,我问A:你觉得我说的对吗?A非常勉强的说:对了70%.......
为什么这么难呢?请看法官企图说服A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对话:
法官:你不同意调解,回去写申请吧,做医疗事故鉴定。
A:我不用做。病历上白纸黑字,B医院就是弄错了。
法官:医院是不是弄错了,你、我、律师、医院说了都不算,鉴定说了算。没有鉴定,我下不了判。
A:病历上白纸黑字的写着,你为什么下不了判,干嘛非得做鉴定?
法官:说过了,是不是事故,这是个专业的问题,咱们都不懂,说了不算,得鉴定,以鉴定为准。
A:兰大二院的病历上明明写着俺神经断了,为什么不能认定事故?
法官:没法确定这个是漏诊,不是漏诊就不是事故。
A:他医院就是救死扶伤的,俺去看病,他就得给俺看出来,没看出来就是漏诊,是漏诊就是事故,这还用鉴定?病历上白纸黑字写着。
法官(捂头):俺不和你说了,律师你说。
笔者帮腔10分钟………
A:要做也行,你法院出钱 ,医院出钱也行。
法官:你得先预付鉴定费。
A:凭什么让俺出钱。医院给俺弄坏了,还让俺出钱,俺不出。
法官:法律规定就得你出。
A:又不是俺的错,凭什么让俺出。法律不讲理,X庭长你得讲理。
法官: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你不出钱就做不了鉴定,没有鉴定你得承担后果。
A:病历上白纸黑字的写着,为什么非得做鉴定?
法官(捂头):律师你和原告说。
笔者帮腔两分钟……
A:病历上明明白白的写着,为什么不算,要做你们出钱 ,反正俺是没钱。
法官:你不做鉴定,你就是没有举证,没有举证你就得承担相应的后果,可能是败诉!
A:病历上白纸黑字的写着,这不是证据吗?为什么说我没有举证,这不是证据吗?
法官:……
所幸,经过各方努力,这个案子最终以B县医院向A赔偿15000元调解结案。拿到钱的A千恩万谢的强送给笔者一辫子蒜,并要笔者再帮帮忙向用人单位要钱……
深夜,笔者在做案件总结时,不禁由A想到最近接触的几个与A类似的受援对象。又跳跃的想到杨绛先生的一句话:读书的意义大概就是用生活所感去读书,用读书所得去生活吧。
做律师,大抵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