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指出,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这是我们党以党内法规形式再次明确了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抓好这项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应遵循“六项原则”,聚焦干部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和专业训练,以高质量教育培训服务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
一、《条例》对干部教育培训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国正处在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需要一大批德才兼备、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带领广大人民群众通过艰苦努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高度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指出“没有全党大学习,没有干部大培训,就没有事业大发展”,强调“要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使广大干部政治素养、理论水平、专业能力、实践本领跟上时代发展步伐”这些重要论述,对干部教育培训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我们应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主题主线,把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思想武装的重中之重,引领党员干部以“滴水之功”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持之以恒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乘着党的创新理论这艘“思想巨轮”远航。提高干部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二、《条例》为干部教育培训指明了方向。
《条例》的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速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三、《条例》为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供了制约手段。
《条例》明确规定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既是干部的权力,也是干部的义务。在过去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我们遇到为调训某个人,单位总是以各种理由阻止被调训的同志参加学习,被调训的同志拿领导没有办法,而组织人事部门对不参加学习的人也没有办法。处理没参加学习的同志,缺乏法律依据:处理单位某个领导,轻描淡写的批评不起多大的作用,反而会更加不支持教育培训工作。现在有了《条例》,单位领导不按《条例》办事,组织人事部门可依照《条例》在提拔职务和年终考核等问题给,也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予制约。《条例》既是干部个人参加培训的“护身符”,也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者的锐利武器。
四、《条例》是推动干部教育事业向前发展的动力。
《条例》将是推动干部教育事业向前发展强有力的动力。首先体现在教育培训经费有了着落。《条例》规定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有利于减轻单位负担,改善办学条件,使每个干部都有受教育的权利,使从事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的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减轻工作压力和负担,一心一意地搞好教学研究和培训管理工作。其次,《条例》还对教学机构、师资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这对教学机构、教师既是一种压力,也是一种动力。最后,《条例》对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评估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这是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的双向约束,更有利于提高教学效果,提升干部的党性修养。
从总的情况来看,中共中央出台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是我国几十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结晶,也是我国各项事业逐步走向法治社会的一个新亮点,它将为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使干部教育管理工作逐步进入法制轨道,促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