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金毛事件持续发酵。
一只狗成了社会的焦点,这个焦点集焦的是民警的处置方法。
诚然,这只金毛咬伤了好几个人,接报警后,民警不得不对此进行处置。
但是显然,这位警察的处置方法十分不妥。
其一,我们很清楚地看到这只狗是拴带路边上的,有带子可以约束,其活动范围受到限制,只要对周围的老百姓做好告知,就不会伤到过路的群众。
其二,即使这只狗是流浪狗,我们也应尽量避免当场杀死,最好是想办法把用麻醉枪麻醉后送到流浪狗收容所管理。
其三,我们现场处置的民警如果没有相关经验,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或向相关人员请教,由有专业技术的人员进行处置。如果是因为没有麻醉枪等警械,我们也应当尽量避免当场使用暴力,尤其在人群聚集区。
《人民警察武器警械使用条例》第四条 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因此,作为合法拥有使用暴力的国家机关机关,我们首先要考虑到使用暴力的前提是:紧急而且必要。
这就意味着我们要慎用暴力。我们应当首先考虑到使用暴力之后的后果。狗是否确属是流浪狗?能否找到狗的主人?如果找不到狗的主人,能否找到既不伤害狗,又能保护受伤群众的权益的办法?
只有在穷尽一切办法之后,我们才能够使用当场暴力。
有的人可能认为这对警察要求太苛刻了。其实,干警察这一行,就必须对自己要求严格。因为我们手中的权力非常大,它从财产的保全,到利益的平衡、关系的调整,身份的确认,甚至可以决定一个生命的去留。稍有不慎,就会导致法冶的天平失衡,利益关系的错乱,甚至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