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可见,拘留并不属于法定的”应当告知“听证的范围,所以,2008年命题人认为A选项错误。
但是,随着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的演变,听证的范围并不局限于法定听证了,其他事项只要行政机关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也可以予以听证,也就是除了法定听证外,还存在约定听证的情形,此时,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对于法定范围外的事项予以听证并不违法。在杨伟东老师编写的《依法行政案例分析》一书中的”北京创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案”中,法院认为哪怕是较小数量的罚款基于官民双方的约定,也应当予以听证,杨伟东老师对该司法实践观点表示赞同,同时,在2014年77题和2011年81题中该观点均得以再次确认。不过,考生还应当注意,“约定听证”必须是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双方同意才可以,可以是行政机关邀约当事人承诺,也可以是当事人邀约行政机关承诺,本题A中孔某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表述无误,但在真正实践中是否会开听证会,还需要取决于行政机关的意愿。
接下来,再超越本题,给考生朋友分享一个司法实践就听证范围的演变案例,依据传统观点,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不属于法定听证范围,但根据最高法第6号指导案例“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行政机关做出没收较大数额涉案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或者未依法举行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虽然该条规定没有明确列举“没收财产”,但是该条中的“等”系不完全列举,应当包括与明文列举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类似的其他对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为了保证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也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可见,司法实践和学界理论一直再演进,法考题目也必然会随之进步,考生不可过分的墨守成规,要接纳新观点。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9条第2款的规定,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在本案,孔某说出实情是因受到逼供,故其口供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故本案中的行政拘留决定存在证据不足的违法情形,选项B认为其违法,表述正确。同时,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因此,拘留的决定不能由派出所自行决定,派出所也构成了主体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的规定,警告、500元以下的治安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因此,派出所作为派出机构,只获得了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的授权,公安派出所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属于种类越权,所属的公安局作被告,C项错误。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的规定,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必须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1)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被处罚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3)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4)被处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合格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选项D的说法未全面考虑这些规定,表述不准确,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