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峰的女儿在看完烟火大会后彻夜未归,几天后尸体在荒川下游被人发现。正当长峰和警方都没有任何头绪时,他接到一个密报者的电话,知道了凶手的姓名和地址。
长峰潜入凶手家,看到了女儿遭受凌虐致死的录像,愤怒痛恨到几近崩溃。一直以来的守法公民决定执行“法外正义”,他乔装打扮,走上了复仇之路。
如果同样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我想在面对罪犯是未成年人时,心里并不会有一丝怜悯,反而憎恨之情油然而生。虽然未成年,但正是他们伤害了被害人身为人的尊严,剥夺了被害人的人生。使得原本即将绽放光芒的青春,却惨遭无情的摧残。
“即使杀死了凶手,即使把他碎尸万段,女儿被夺走的恨还是一点都没有消除,悲伤也没有得到抚慰。
如果让他活下去,叫他反省,能勉强达到目的吗?这种人渣真的会反省吗?就算他反省了,长峰也不能原谅他。因为绘摩回不来了,时间无法倒流。只要一想到这种为非作歹的人被关进牢里仍然可以活着,长峰就觉得无法忍受。
长峰一边懊恼,一边继续挥动菜刀。他明白即使报了仇,还是无法挽回任何事情。什么都无法解决,未来也不知该何去何从。但是,如果只因为这样就不复仇,等着他的将只有日复一日的苦闷,就和一直生活在地狱里毫无二致。心爱的人被莫名其妙地夺走后,人生就再也看不见光明了。”
长峰十分明白复仇是不切实际的行为,什么也得不到。即使如此,他还是不能放过这些少年犯。否则他觉得是对女儿的背叛。只有自己能制裁凌辱女儿的禽兽。他知道自己没有制裁罪犯的能力。这应该是法院的职责。可法院真的会制裁他们吗?
不会。通过报纸和电视,长峰多少知道审判是如何进行的,或是给什么案子判了多重的罪。就他个人的认知,法院不会制裁少年犯。
与其说法院会制裁少年犯,倒不如说法院会拯救少年犯更恰当。法院会给犯了罪的少年重新做人的机会,然后将其藏到憎恨他们的人看不见的地方。法院这种优先考虑让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完全无视被害人家属心情的倾向,完全可以预见。
凶手并非每次都会被判死刑,不判死刑的案例反而更多。如果凶手未成年,甚至连姓名都不会公布,更不可能判什么死刑。
这样就是所谓的判刑,而且有时候刑期短的令人惊讶。夺走了别人一生的凶手,其人生并没有被夺走。这种人夺走的不只是受害人的人生,还给所有爱受害人的人的人生留下了难以愈合的伤口。
即使加害者改过自新了(可以肯定说那不可能,这里只是假设),曾经作过的“恶”永远无法消失,他们制造的“恶”仍然残留在被害人心里,永远侵蚀着他们的心灵。不由得问一句“所谓的法律条文会了解人性的脆弱吗?”
未成年人保护法并非为被害人而制定,也不是用来防止犯罪,而是以未成年人犯罪为前提,为了拯救他们而存在。从这些法律条文中无法看见被害人的悲伤与不甘,只有无视现状的虚幻道德观而已。
长峰他并不是坏人,只是一个非常普通的人,他比一般人还认真,会为他人着想。只不过人生的齿轮莫名其妙地乱转,他才被放到这么奇怪的位置上。明明知道不对却又必须复仇的痛苦,以及无法顺利复仇的绝望——他必须对抗着这些生存下去,活得很辛苦。
老实说,你觉得那些未成年人是如何看待《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稍微为非作歹一下,名字也不会被公开,也不太可能被关进牢里,即使关进牢里时间也不会长久,所以就放心大胆地胡作非为。是否正是因为有这样的想法,他们才会做出那些乱七八糟的事吗?也许那些少年犯不会想这么多才去犯罪,但大致了解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存在。所谓了解,其实只是知道自己一旦出了什么差错,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可以保护自己。认为自己未成年,应该会被饶恕,才会干出那些蠢事。他们会觉得自己犯下了滔天大罪吗?一定毫无感觉。就算总有一天会被警方逮捕,应该也不会被判处和成年人一样的重刑。同样,他们也不会认为自己的罪行有多严重,只觉得是年轻人的恶作剧罢了,也不会试图向被害人家属道歉。然后在未来的某一天,就会忘的一干二净。真实的情况是凶手只为自己流泪,仅仅是因为被警察抓住才哭。不难看出《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道保护加害者的壁垒。
法律制裁未成年人犯罪的条文根本不完备。现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让人觉得根本无法做出符合现状的制裁。你可能会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不是为了制裁少年犯,而是为了帮助误入歧途的少年走回正道而制定的。既然这样,那受害者呢?仅仅一笔赔偿金就完事了吗?他们所承受的痛苦要发泄到哪里呢?
你可能会说把罪犯抓起来关进少年犯管教所予以隔离然后进行教育,如果换个角度看,其实就是在保护少年犯。经过一段时间,当社会逐渐淡忘被“保护”的少年犯时,他们又可以回到原来的世界,其中有许多人会再度犯法。他们会不会以为自己不会因犯的罪遭到报复,甚至觉得国家会保护自己呢?而这受保护的代价仅仅只是放弃一段时间的人身自由。
让误入歧途的少年改过自新固然重要,但由谁来医治无辜受害者心中受到的伤害呢?这样的观点是目前的法律所欠缺的。失去子女的父母还要去为罪魁祸首的未来着想,这未免太残酷了,不是吗?
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方面相关法律条文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机益。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