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名义》——大风厂股权之争
2017-04-08 任务之外 陵阪
《人民的名义》正在热播,成为这几天茶余饭后的主要谈资。今聊一聊大风厂股权纠纷与职工安置费。
1 概况
大风厂一家国营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革,工人集体持股,老板蔡成功持有51%股份。蔡成功假造员工持股会授权书办的质押登记以大风厂的股权质押借山水集团五千万元,即过桥资金——就是借钱还银行到期贷款,等银行批了新一期贷款再把钱还上,但银行新的贷款没批下来,他的过桥钱就没法还了。因为借钱时股权做了质押,法院走了个简单程序就做出了判决,他大风厂的股权就归了山水集团。持股员工不干,占领了工厂,拒绝山水集团接手入驻。
2 简易程序判决?
两名主审法官都和主管副院长陈清泉有利益输送关系,其中有一位还和陈清泉关系暧昧。正是这位女法官在陈清泉的授意下,走简易形式让山水集团拿走了原本属于大风厂工人的那部分股权,激化了社会矛盾。
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仅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谓“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所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无须审判人员作深入的分析判断,就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无原则分歧。
大风厂很难认定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简易程序中允许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大风厂可以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因此,法院纠正错误判决,应启动再审。
3 股权直接判予山水集团?
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我国禁止此类流质契约,其实现质权应通过变卖、拍卖实现。大风厂资不抵债,法院直接将质押股权所有权判予山水集团,而非取得它对等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大风厂为了获得借款接受不公平的条件,以10亿元大风厂价值超过5000万元质权价值,直接约定以物抵债的流质条款容易造成不公的结果。另一方面大风厂存在其他债权人而担保人又没有足够财产满足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人还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4 质押协议是否有效?
蔡成功质押大风股权违规,是假造员工持股会授权书办的质押登记,中院却视若无睹。
质押合同生效要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质押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已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代理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蔡成功是代表个人还是代表大风厂签订贷款质押协议。若代表大风厂签订,未经股东会决议,蔡成功属于无权处分;若代表个人,仅能处分持有股份,超出部分仍属于无权处分。
山水集团能否善意取得质权?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其设立基础是基于相对人信赖无权处分人对本无权处分权的动产具有处分权的表象特征,在本案中山水集团是否与蔡成功存在串通或者明知授权书伪造仍签订质权合同,那么该质权协议无效。
其他股东如何维权?
1.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大风厂其他股东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
2.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大风厂股东才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4.也可以在大风厂与山水集团审判前,大风厂其他股东请求作为有独三参与案件审理,主张质押协议无效;或法院在认定授权书无效的情况下也可以追加大风厂其他股东作为有独三参加。
4 山水集团支付职工安置费?
蔡成功进去了,大风厂破产了,“九一六”一把火烧出了一个事件,逼着政府先替山水集团垫付了四千多万元,一千三百多名员工总算拿到了三五万不等的下岗安置费。
职工安置费:国发[1997]10号、国发[1994]59号规定,非试点城市和地区的国有企业破产,只能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实施,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所得,必须用于按比例清偿债务,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只能从当地政府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保障等渠道解决。非国有企业的破产,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
《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破产企业的破产债权人按照以下的顺序清偿,首先是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其实是企业所欠的税款,最后是其他的债权;同一顺序里的债权不足清偿的,则按比例清偿。未提及职工安置费。
大风厂由国有企业改制后已经变成民营企业,不再使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的规定,应按照劳动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因企业破产而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应承担职工经济补偿金,该补偿金请求权可以参照《破产法》的规定作为第一顺序清偿的破产债权参与企业的破产分配。
经济补偿金标准: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