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行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
包括:
1、成文的罪行法定,法律主义,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犯罪和刑法,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则,无权规定犯罪和刑法。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法律溯及既往,禁止事后法。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因为内推解释违反了预测可能性的原理)。
4、确定的罪刑法定:罪行规范应当明确,适当。(明确性要求,禁止绝对不定刑,禁止处罚不当罚,精子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二、罪行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尺度=法益侵害性+可谴责性+人身危险性
三、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三、刑法的空间效力
1、中国境内犯罪,属地管辖(领土,领水,领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是航空器内犯罪)
2、属地管辖原则中的地我行为地也包括结果地。(教唆,帮助行为在我国内,实行行为在国外,根据当地国刑法,实行行为无罪则教唆行为无罪,帮助也无罪,我国刑法不追究;根据实行地国刑法及我国刑法,实行行为有罪,责则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也有罪)
3、犯罪结果从共同犯罪上分包括整体结果和部分共犯人的结果。(危险结果要求时现实,具体的危险。属地管辖的例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港澳台地区适用本地区刑法、民族自治区人大根据本民族特点,针对刑法部分条文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的使用该规定)